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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范围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版式设计权并不包括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规定的范围内。但随着我国艺术文化作品在网络传播数量的激增和速度的加快,目前大多数图书期刊已经推出了数字版,因此通过网络传播侵犯版式设计等信息的侵权行为也大量涌现,如果我国立法还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中不包括版式设计权,侵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漏洞畅通无阻且无后顾之忧的侵犯网络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为了符合时代的发展和主流思想,将版式设计权纳入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内势在必行。
(二)完善版式设计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联系由于传统出版刊物的版式设计独创性要求较低,所以法律只给予了版式设计权邻接权性质的保护。但是,版式设计受保护的条件之一是需具备独创性,但我国法律未规定其判断标准,在侵权案件中出版社也面临着取证难的问题。而通过公法性质的《反不当竞争法》可对私法性质的《知识产权法》起到兜底性的保护作用。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法》关于出版者版式设计权的保护存在空白的地方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寻求救济和正当权利利益的维护,填补漏洞,以体现公法的维护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秩序的重要作用。因此应该将著作权法与反不当竞争法更有效地衔接起来,保护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甚至能够全面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三)完善版式设计权的追责机制现有的法律规定对于侵犯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的责任追究规定较为笼统,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很难得到应有的救济和赔偿。版式设计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虽然其独创性程度的认定仍存在歧义,但此已表明版式设计汇集了版式设计人的精神以及脑力劳动和艺术创作,应当被一视同仁给予应有额保护。相信每一位创作者在创作自己的作品时投入热情和精力,也会表达自己的精神寄托,因此著作权法是否引入精神赔偿也值得商榷。与此同时,在其他民事责任的赔偿也应当更加符合实际,尤其在经济赔偿上,应当更细出更有针对性的赔偿标准,更好地保护出版者的合法权利,以此促进我国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