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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版式设计权制度的缺陷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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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版式设计权制度的缺陷

(一)侵犯版式设计权的维权具有依附性版式设计权是在作品传播中被产生的权利,也是从著作权中派生出的邻接权。因此,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是伴随著作权享有人的著作权利而产生的,如果没有著作权人创作作品,也不会存在作品传播的过程,当然版式设计权也不会出现。因此,得到著作权人的允许是版式设计权在行使过程中的必要前提,也就是说会被其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所约束。通过司法实践也可知,因单纯侵犯版式设计权而起诉的案件很少存在,都应该当依附于著作权的侵犯而一起起诉,因此,独立且全面的保护版式设计权在目前理论和实践中都很困难。

(二)版式设计权的内容缺乏明晰的界定首先,《著作权法》对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的相关规定非常笼统模糊,并没有对版式设计权保护的具体内容和范围作出规定。同时,仅仅明确了禁止“使用”出版社、期刊的版式设计,但没有界定“使用”的内涵和外延,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是复制的行为。但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以及网民数量的激增,致使出版社的版式设计的作品高速传播,被合法以及非法“使用”的机率增加,在开放性和技术性较强的互联网领域中,如何界定版式设计内容以及在互联网环境下对“使用”版权设计的认定成为最主要的问题。

(三)版式设计权的侵权责任追究困难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第9款规定,侵犯版式设计权的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首先,针对停止侵害,一般来说,版式设计部分在整部图书期刊中只占较小的比例。当侵犯版式设计发生在出版物实际出版发行过程时,如果单纯因为侵犯了版式设计权就贸然不再发行该出版物,并召回已出版发行的出版物加以销毁,这不仅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和资源浪费,而且不利于保护该图书期刊的著作权者的利益。其次,关于精神赔偿方式。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中还没有规定精神赔偿进行。因此如果被侵权人向法院提出由请求侵权人向自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精神赔偿的请求时,法院很难给予权利人支持,这也是极为矛盾的一点。最后,关于赔偿的计算标准,包括被侵害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以及其他相关法定赔偿部分。实践中,版式设计权实际损失一般只包括出版刊物的设计费用,但无奈的是,在刊物出版过程中不会独立计算版式设计的费用,因此想具计算出侵犯版式设计权的赔偿额度是较为困难的,版式设计权人想要得到经济赔偿或者补偿也很难落实。

综上,侵犯版式设计权的后,权利人的追责是存在很多困难,根据现有侵权责任追究制度,出版人的版式设计权在受到侵害时很难得到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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