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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社会保险法心得体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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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社会保险法心得体会

《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施行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里程碑,具有深远的意义。下面,我、谈谈对学习社会保险法》的心得体会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社会保险权益的有力武器。

《社会保险法》维护了群众的参保权,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这一规定直接给一些参保率低的群体如农民工、灵活就业者撑了腰。时下,不少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存在逃避缴纳社保费的现象,而很多农民工、灵活就业者或是参保意识不强,或是为保饭碗忍气吞声。《社会保险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作出了以上这些规定,一改过去社保费征收不够“硬”的问题,是一个大突破。

当然,社会保险是社会性的系统工程,在政策的制定、执行等方面离不开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例如,在扩面征缴方面,需要税务、工商部门提供帮助;在审计稽核方面,需要卫生、民政、药监、公安等部门支持。以往由于缺乏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难以有效协调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如今地位明确巩固后,如何有效协调相关部门展开工作,使社保经办机构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真正做到信息畅通、资源共享、协调配合,还需要各部门共同努力和协商。

《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享受待遇的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结合医保工作来看,这一规定可以解决包括医保在内的社保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医保政策复杂、变动频繁,一般公众难以全面了解,特别是参保及待遇等信息获取不便。这一规定满足了老百姓的知情权,而且本身就是对医保知识的宣传。其实,经办机构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咨询服务内容十分广泛,既有政策性、管理性的询问,如新政策出台,或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办事流程,更有涉及参保群众权益的各种个性化问题。《社会保险法》中的这一系列规定,使查询和咨询从经办机构的服务上升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

总之,对《社会保险法》学习,让我开阔了眼界,增长了见识。我相信《社会保险法》将会给人民带来更多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