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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初,我有幸参加了全省政法系统为期三天的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总书记重要讲话专题学习班。三天的封闭学习使我受益非浅,感受最深的是,坚持“三个至上”,对人民法院来说,实在是太必要、太重要了,可以肯定地说,“三个至上”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履行司法职能,做好审判工作的法宝。
“三个至上”集中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高度统一,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在我们基层法院,如何体现和践行“三个至上”的重要指导思想,把“三个至上”变成全体法官的行动,成为全体法官的行动准则,切实把基层法院建设成为服务大局、维护稳定、保障民生、促进和谐的战斗堡垒,是我们应当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重大问题。本人认为,应突出解决好武装头脑和指导工作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切实用“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武装法院干警头脑
胡总书记提出的“三个至上”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新发展,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人民法院的必然要求。“三个至上”中,“党的利益”是根本,“人民利益”是核心,宪法法律是保障,三者互相联系,缺一不可。坚持“三个至上”,才能确保人民法院工作朝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才能在新形势下不断开创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构建和谐司法、民生司法,必须坚持用“三个至上”思想武装基层法院干警的头脑。
要使法院干警们懂得,“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是人民法院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政治保障。党的事业本质上也就是人民的事业,人民法院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形势下要做好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就要始终把人民法院工作置身于党的绝对领导下,自觉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司法工作放在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护党的执政使命的高度去谋划和思考,坚决抵制各种错误的政治观点的影响,把思想统一到“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上来。
要使法官们懂得,“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也是社会主义宪法法律的最高价值要求。法院的人民性决定,人民法院不能为了审判而审判,而应当通过审判执行活动体现司法为民,把司法为民作为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坚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少数案件司法不公、少数干警作风不正问题,认真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和事关群众利益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始终坚持心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把思想统一到“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上来。
要使法官们懂得,“始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在我国,宪法和法律集中体现了党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是党的意志和人民利益的高度统一。讲“宪法法律至上”就是讲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因为我国的宪法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统一的体现。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必须始终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始终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要通过自己全部审判执行活动,教育公民和全体社会成员要以法辩是非,以法定纠纷,以法促和谐,以法约行为,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把思想统一到“始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上来。
二、切实用“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贯穿和指导司法实践人民法院是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审判工作中坚持践行和体现“三个至上”,必须以统筹的视角,兼顾的方法,正确处理好一些重大关系问题。
一是正确处理好独立审判与服务大局的关系。依法公正独立审判是我国的宪法原则之一,是审判规律的必然要求,是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而服务大局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人民法院不是为了审判而审判,而是通过审判工作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全局,最终服务于人民。独立审判与服务大局二者之间具有必然的内在联系。基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既要克服“就案办案”、“教条执法”倾向,也要防止以服务大局为名,该作为的不作为。要紧紧围绕保障和服务辖区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立足于审判工作职能,依法公正独立审判,确保国家长治久安。
二是正确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同时也是新形势下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殷切期待。效率是实现法律公正的重要条件,脱离开了审判效率,审判公正就不存在。现代法治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就是二者之间的均衡。在审判工作中,我们要把公正与效率作为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努力追求公正与效率的最佳结合。一方面要防止把二者割裂或对立起来,以司法公正为借口,久拖不决,久执无果,最终损害公正。另一方面要反对以提高办案效率为借口,忽视审判质量。要针对基层法院实际,多实行庭前调解、执行和解,坚持巡回办案,就地化解纠纷,方便群众诉讼。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又好又快地依法审判好案件。
三是正确处理好严格执法与保障民生的关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要求我们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坚持“人民利益至上”要求我们要服务民生、保障民权。在新形势下,人民法院要更加注重保障民生。要通过司法手段保护人民群众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正当权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在司法实践中强化民生理念,转变审判作风,克服“衙门”作风,着力提高四种能力。一是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自觉把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谋划和思考,以能否促进社会的整体和谐来检验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以能否实现案结事了来判断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真正实现公正高效和谐司法。二是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当事人的诉求,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妥善处理问题。三是提高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努力做到因人制宜、因事制宜、因案制宜。四是提高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精髓的能力,做到善于把法律精神适用到具体的案件审判中。
四是正确把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审判活动只有始终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才能真正体现“三个至上”。在具体司法活动中,我们既不能离开法律将社会效果庸俗化,以牺牲合法性为代价去追求所谓的社会效果,也不能脱离国家政策、社会情势和民间情理,单纯的就案办案、机械执法,单纯强调法律效果。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要善于总结司法实践经验,要善于发现和分析新问题,要善于抓住纠纷特点,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统筹兼顾两个效果的统一,用法律的手段妥善处理好重大社会问题。
五是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打击犯罪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是维护稳定,构建和谐,促进发展的根本要求。无论是打击还是保护,都是人民法院重要的司法手段,二者是相辅相成,互为作用的。在当前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面对着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形势,一方面,我们要坚持依法严打方针,严厉打击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以及“涉黑”、“涉恶”等刑事犯罪;另一方面,我们又要依法保护民权,服务民生,充分发挥好民事、商事、行政审判的导向功能,依法妥善处理好各类纠纷案件,加大执行力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我们基层法院应注重克服“重打击、轻保护”、“重管理、轻服务”观念,侧重于把司法观念转变到“重保护”、“重服务”上来,最大限度地发挥打击和保护的维护稳定,构建和谐,促进发展的功能。
六是正确处理案结与事了的关系。基层人民法院对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必须坚持依法及时“案结”,杜绝超审限和超期羁押案件,克服久拖不决、久执不果现象。否则就是违法,就是不公正。但是,案结不等于事了。这就要求我们要把把审判活动的重心放在事了而不是案结上,以能否实现事了来判断办案的最佳法律效果,真正实现公正、高效、和谐司法。要从有利于案结事了出发,进一步改进审判方式和工作方法,防止只重过程不求结果,走了实体错了程序的倾向。要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努力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有效体制机制和有效方法措施,最大限度地依法及时实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真正体现法制的尊严和权威。
总之,在基层法院,践行和体现胡总书记提出的“三个至上”,应当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既要作为一个重要指导思想一以贯之,又要以改革创新精神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只有坚定不移地以“三个至上”指导我们的审判工作,才能使基层法院的工作永远立于不败之地,不断开创民生司法、和谐司法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