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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0年6月1日起,由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的《公安构造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正式实施了,新颁布的《条令》既与国家有关行政法例衔接精密,又突出公安构造的职业特点,分外是针对公安构造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使《条令》成为对峙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设置装备摆设的一部综合性的重要纪律规章。《条令》付与派驻同级公安构造监察机构对下一级公安构造违法违纪问题的观察权限,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对进一步贯彻从严治警方针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体制上的创新
新颁布的《条令》在监督体制上有了新的创新,在《条令》第六条规定中明白指出:“监察构造派驻同级公安构造监察机构可以观察下一级监察构造派驻同级公安构造监察机构统领范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观察所辖各级监察构造派驻同级公安构造监察机构统领范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监察构造派驻同级公安构造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构造批准,可以观察下一级公安构造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这是加强公安系统管理的一项庞大创新举措,既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又延伸了公安监督工作的触角,拓宽了监督范畴。
那么《条令》为何付与下级公安构造的监察部分对下级公安构造分外是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观察权限时,我个人认为,此项规定基于两点考虑:一方面,《行政监察法》第十七条规定“下级监察构造可以管理下一级监察构造统领范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管理所辖各级监察构造统领范畴内的监察事项”。这就为“下查一级”的规定提供了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公安构造是拥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权的执法队伍,对其管理和监督应严于其他的行政构造及其公务员。
二、对危害行为加大处分力度
通过学习,可以看出这次《条令》对公安构造内部管理作出了明白的规定,同时严正了执法执勤纪律,如第七条首先针对危害分外严重的行为,设定了“高压线”,即通常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第八条至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设置了32种行为,并明白规定有行为之一的起点就是记过处分,最高至开除处分。《行政构造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升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条令》规定:“参与赌博的,按照《行政构造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
三、扩展适用对象
在《条令》中在适用对象这一方面,新《条令》不仅适用公安构造及其直属单元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也适用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和海关系统公安构造及其民警。同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重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对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作出了有条件执行《条令》的规定,即“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违游记为,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令执行”,拓宽了适用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