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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还对公务员离职后的从业作出了严格限制。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离职3年内,为了防止公务员在任枉法、离任收赃。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单位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反者要予以处罚。国公务员队伍庞大,人数众多,如何对这支队伍进行科学管理,公务员管理机构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公务员法》颁布,打破了公务员管理单一化的模式,创新分类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水平。长期以来,国公务员实行的简单的职务分类,即只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之分。《公务员法》创新了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它职位类别。根据职位的性质、特点划分职位的类别,增设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职务,单设法官、检察官职务,有利于依据职位的特点进行更科学的管理,有利于稳定和吸引科技人才,培育一支高素质公务员科技专家队伍。有了《公务员法》公务员的职责也更加明确。
很受教益,前几天参加了局机关组织《公务员法》培训。进一步增强了公务执法意识,提高了学法用法的观念。
现就法律“刚性约束”和责任方面谈下自己的体会:
作为中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综合法律,公务员制度是中国政治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公务员法》颁布与实施填补了国法律体系的一项空白,对于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增强公务员责任意识,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而长远的意义。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制度已经比较健全,应该说我国对于违法的党政领导干部。但是追究工作失职、领导失误等领导责任的法律制度尚未触犯法律,也不适用纪律处分时,往往难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这在客观上形成了对领导干部监督的空白,致使长期以来领导干部“只能上不能下”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淡薄。
强调了公务员队伍中领导成员应该承担的责任,《公务员法》将“引咎辞职”引入公务员管理中。《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引咎辞职或者因其它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将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写入法律,意味着要用法律的刚性约束“来进一步强化法律责任,让领导责任不再一种可以”大错化小小错化了虚幻责任,而是更加具体化,这有助于强化领导干部的权责意识,约束其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
而且规定了公务员的辞职制度。《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予以辞退的五种情形,《公务员法》不仅把领导干部的引咎辞职制度写入法律。那些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不胜任现任工作,不接受合理安排,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大错没有,小错不断的公务员,可以辞退。辞退制度的建立,将畅通公务员队伍的出口,打破公务员只进不出的潜规则,加快公务员合理流动,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所以,引入引咎辞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有利于培育公务员的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