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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是一个农业大国,九亿农民占全国人口的大多数,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织
部分。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领导下,我们结合自己的国情,以村民自治为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主要形式,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发育和发展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1982年我国宪法确认了村民自治的做法,1987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进行了规范。村民自治对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为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提供了基础和条件。
随着农村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在村民自治实践过程中,也逐渐暴露了一些问题,比如村级组织“两委”班子矛盾突出,一些党支部与村委会各自为政,分别强调自身的合法性、权威性和领导地位,在工作中缺少互相支持、协调和配合;有的农村地区虽然通过民主选举出村干部,但由于缺少有效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机制,农民群众不仅无法真正地参与管理和决策,导致“村官”腐败现象屡见不鲜,造成干群关系紧张,造成党组织的威信和战斗力下降,党在当地农村的执政基础受到削弱,已经影响到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将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真正地贯彻落实到农村基层,解决前进过程中的各种困难和障碍,保证我们党带领亿万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唯一的选择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总结包括河南邓州“四议两公开”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和适应新时期我国特点要求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建立健全既保证党的领导又保障村民自治权利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落实到农村基层,使之成为广大农村干部群众能够实际运用和操作的制度和机制,成为理顺和处理农村社会各种关系的关键性环节,进一步巩固党在农村的领导地位和执政能力,顺利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效地维护我们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农村基层治理机制完善了,基层民主政治也就发展了。换句话说,基层民主政治发展了,农村基层治理机制也就完善了,这就象河南邓州市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评述“四议两公开”工作法似的:“支部提议好,体现党领导;‘两委’商议到,决策科学了;党员审议清,完善要补充;代表决议行,公正又透明;事事公布到,群众不会闹;‘四议两公开’,和谐真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