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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范文

前言:写作是一种表达,也是一种探索。我们为你提供了8篇不同风格的转让合同参考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给你带来宝贵的参考价值,敬请阅读。

转让合同

房屋转让合同

一、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嘉兴市规划与建设局、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

二、本合同适用于单位自管房或个人私房(包括房改房)转让。

三、本合同中的卖方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所称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四、本合同中买卖双方委托房地产中介公司的,需与公司另外签定委托合同。委托个人并由人签定合同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从事委托业务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应为经批准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五、本合同[]中的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打“√”。

六、本合同为房屋转让合同示范文本,本合同的部分条款当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当事人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条款前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示范合同印刷内容”为由强迫另一方接受。

七、乙方在签定本合同前有权要求甲方出示本合同提及的甲方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和物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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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及房产转让合同

_________房地转字(_________)第_________号

转让方:_________(甲方)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职务: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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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合同

合同类型:专利权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科技合字(19)第号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技术受让方:(公章)(甲方)技术转让方:(公章)(乙方)中介方:(公章)合同登记机关:(公章)签订日期:年月日合同履行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研制单位(个人)││├──────────┼──────┬─────────┬─────┤│研制完成时间│年月日│主要研制人员││├──────────┼──────┼─────────┼─────┤│专利申请号││专利批准号││├──────────┼──────┼─────────┼─────┤│专利申请时间│年月日│专利批准时间│年月日│├──────────┼──────┴─────────┴─────┤│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一、发明创造名称和内容:

二、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

三、专利权转让方、受让方的义务: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清单:

五、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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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合同范例

前言

第一章定义

第二章合同的内容和范围

第三章价格

第四章支付和支付条件

第五章资料的交付

第六章技术资料的修改和改进

第七章考核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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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

本股权转让合同(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_订立:

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转让方"),一家依照____国法律组建和存续的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________有限公司(下简称“受让方”),一家依照中国法律组建和存续的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以上公司单称时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双方”。

序言

鉴于,________公司(下简称“目标公司”)是由转让方于____年___月___日投资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其注册资本为___万美元,经营期限为____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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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转让合同

立契约书人(以下简称甲方)xx(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就营业转让事宜,订立本契约,条件如下:

一、转让标的:甲方愿将独资设立,坐落xx市x路x号的兴国商行,转让予乙方经营。

二、本件转让价格及其计算标准:

(一)兴国商行全部生财器具,存货作价为人民币xx万元。生财器具及存货另列清册交分别标明价格。

(二)上列生财器具,存货经盘点如有增减变化数量,则依清册所记载价格,增减给付现金。

(三)甲方应收未收款约计x万元(详移交清册),悉数由乙方承受,不另计价。惟乙方应承受甲方对外所欠一切债务(详移交清册)。

三、付款办法:于签订本契约的同时,乙方交付甲方x万元;其余款于点交完讫之日一次付清。

四、点交日期及地点:双方订定xx年x月x日为点交日期,并定于商行现场为点交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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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国际转让合同

一、合同名称____专有技术转让许可证合同

二、签约时间与地点本许可证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签订。

三、合同当事人及法定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以下简称受方)为一方,____国____技术公司(以下简称供方)为另一方,同意就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以下称本合同)。(双方法定地址以及电报、电传号)

四、鉴于条款鉴于供方拥有设计、制造、安装____产品的专有技术,供方是该项技术的合法所有者,愿将该技术转让给受方。

五、合同所涉及的关键名词的定义本合同所用下述用语的定义是:专有技术(know-how)系指为制造____产品所需的,为供方所掌握的一切知识、经验和技能,包括技术资料和不能形成文字的各种经验和技能。技术资料系指上述专有技术的全部文字资料(或扼要指明资料的范围)。合同产品系指受方根据本合同使用供方所转让的专有技术制造和销售的产品。净销售价系指销售合同产品的发票金额扣除产品税、交易折扣以及因退货、拒收所引起的退款剩余的价款。合同期限系指本合同生效日起算至第十年为止的期限。

六、合同范围与内容

1.供方同意受方在中国设计、制造、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的专用技术(或专利技术)。在该地区受方享有利用该技术独占性制造产品和销售产品的权利(或这是一项非独占的许可证)。

2.供方负责向受方提供____技术的研究报告、设计、计算、产品图纸、制造工艺、质量控制、试验、安装、调试、运行、维修等一切技术数据、资料(详见附件×)和经验,以便受方能实施制造产品(产品的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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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权转让合同思考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5年第二期

一、取水权转让合同及相关概念

我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对取水权进行了界定,除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才能取得取水权。取水权,是水权的一类,是指权利人依法从地表水或地下水引取定量之水的权利[2]。取水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传统取水权理论中所说的汲水权、引水权等可以叫做狭义的取水权,而广义的取水权则包括汲水权、引水权、水力水权、航运水权、竹木流放水权和排水权等①。我国现行关于取水权的规定正是采用了广义的取水权的概念。但是,汲水权、引水权的行使可以使取水权人得到水所有权,而广义取水权中的水力水权、航运水权等则不会产生这样的效果。为此,本文主要从狭义的取水权概念为出发点对取水权转让合同进行研究。取水权转让,是指基于一定的事由,取水权脱离取水权人,转归他人享有的现象[3]。此处所说的“事由”,既包括行政行为,也包括法律的规定,但其中最为常见的应是取水权转让合同。取水权转让作为一种事实行为,产生了取水权从取水权人手中转移到受让人手中的变动结果。取水权转让合同是取水权人将取水权转移于受让人,而由受让人支付转让费的协议。由于我国现行法中并没有对取水权转让合同进行直接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可以参照与其相似的买卖合同的规定。取水权转让合同是引起取水权转让最为常见的一种法律事实,换言之,取水权转让合同是取水权转让的基础行为,而取水权转让是取水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履行的结果。

二、取水权的用益物权性质

在分析取水权转让合同之前,有必要对取水权的性质首先进行明确的界定。目前,对于水权性质的界定有多重观点:用益物权、他物权、准物权、特许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等等,其中以准物权为通说。取水权,是从水资源所有权中所派生的,分享了水资源所有权中的使用、收益权而形成的物权。所谓准物权,不是属性相同的单一权利,而是由一系列性质有别的权利所共同组成,包括取水权、矿业权、渔业权和狩猎权等,最多可包括权利抵押权和权利质权。其性质主要是用益物权。但对于此种准物权含义,学术界争议颇大。暂且不说准物权所包含的这一系列权利存在很大的差异,光从“准”字来看,以其作为法律概念的情形亦不同:“准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共性大于个性,法律效果基本相同;“准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虽本质上不同,但准用法律效果;“准契约”和“契约”个性大于共性,法律效果差异甚大;“准无因管理”和“无因管理”本质上不同,法律效果完全不同。由此可见,“准物权”的概念与“物权”的概念极易让人误解,且对其含义学界并未达成一致的意见,从中也无法得出取水权的内涵和权利特性。上述争议持续已久,直至《物权法》颁布。由于《物权法》明确将取水权规定在《物权法》用益物权编中,基于物权法定主义,我们应当明确取水权的用益物权性质[4]。我国水资源归国家所有,但实际上国家无法直接使用和收益水资源,真正直接使用和收益水资源的人往往是大量的水资源非所有权人。这样,在不改变水资源所有权的前提下,就产生了由非所有权人向所有权人支付一定费用后,取得利用并收益所有权人所拥有的水资源的权利。这种权利与典型物权相比具有特性:第一,取水权不要求其客体具有特定性[5]。取水权的客体是池塘之水的场合具有特定性,而其他情形下,取水权通常不具有特定性。第二,取水权具有优先性,但通常不具有排他性。取水权与典型物权一样具有优先性,但所有权和用益物权都具有排他性,而取水权作为用益物权却不同。在特定区域上数个取水权之间并不互相排斥,这些取水权之间的效力冲突也无法用排他原则来解决。第三,取水权具有占有权能的特殊性。汲水权、引水权等狭义的取水权不具有占有的权能。第四,不用则丧失取水权原则。取水权人不利用取水权达到一定期限,其取水许可证将被注销,不再享有取水权,但基于河岸权所产生的取水权不受此限①。第五,取水权是具有公权属性的私权。绝大多数取水权都须经水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才产生,且水资源作为一种社会资源、经济资源和环境资源,其中的社会因素几乎能够起到决定性的作用[6]。上述取水权的特殊性使得其与典型物权的区别十分明显,但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取水权具有绝对性、支配性、对抗性以及物上请求权,基于物权法定主义的要求,其与典型物权的共性显然应当处于更重要的地位。尤其是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也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取水权用益物权性质的肯定。诚如崔建远教授所言,我们可以把《物权法》在用益物权编规定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作为第二次的准物权回归物权体系之中[7]。区别于取水权的“准物权”界定,笔者认为确定其物权,具体为水资源用益物权性质更符合取水权的内涵和特性。

三、取水权转让合同与物权变动效力

我国水资源归国家所有,但在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为解决市场主体的用水紧张局面,通过允许市场主体以协商订立合同的方式转让取水权,是缓解当前水资源短缺的有效方式和途径。我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简称《办法》)都承认了取水权的转让②。我国物权变动的模式基于发生法律事实的不同,分为民事行为和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其中合同是取得物权最常见的法律事实。取水权作为不动产用益物权,取水权转让合同为取水权发生物权变动的最常见原因。实务中,转让合同生效和物权变动效力的纷争时有发生,我国现行法中对于取水权转让合同和物权变动效力的相关规定并不完善,因此有必要在此进一步探讨。我国物权变动采折衷主义模式,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除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尚且不够,还需要履行登记的法定方式。即通常情况下,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生效的合同和登记作为生效要件。那么,合法有效的取水权转让合同再加上登记,就发生了物权变动即取水权转让的效果。此处,登记只是取水权转让这一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非取水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③。取水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可以参照合同的生效加以判断。仅有合法有效的取水权转让合同尚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其只是物权变动的基础行为和原因行为,而登记则是取水权转让的要件。综上,取水权转让合同和物权变动各自具有不同的生效要件和效力,取水权转让合同具备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即可产生法律约束力,在转让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办理登记时,受让方可要求对方继续履行,也可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以弥补损失;若取水权转让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取水权则因丧失法律上的原因而导致无法办理登记手续,即使已经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转让方也可基于不当得利而主张返还[8]。

四、取水权转让合同中若干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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