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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我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促进全市畜牧业依法行政,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本局事业单位、直属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单独或与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行政事务、公开的,且在一定时期内对本行政管辖区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性文件。
二、本局制定(包括修改与废止,下同)规范性文件,或转发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增加了相关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内容的,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越权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
四、本局各科(室)、站所等应在每年5月底前,将当年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报到市局依法行政办公室,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后,统一制定本局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
五、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准备
1、拟订工作计划,落实机构及人员;
2、收集和研究国家、本省和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3、收集国内其他省、市及境外发达国家和地区有关的资料;
4、对有关数据和资料进行分析研究。
(二)起草:制定业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由主管科(室)、站所等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几个科(室)等的,确定其中一个主办科(室)负责草拟。
(三)论证: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要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必要时要举办专家论证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重大利益的,要组织面向社会公开听证。
(四)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草案拟好后,主办科(室)要先将草案送市局依法行政办公室进行初审。在通过后,将初步形成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在政府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开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和建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
(五)集体讨论:认真研究对待征求反馈的意见,将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稿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局依法行政办公室成员应列席会议。
(六)签发送审稿:局长办公会议若提出修改意见,由起草科(室)负责修改,并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然后由局长签发意见(若联合发文,则要送其他部门会签)。最后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七)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形成后,在送审时应附以下材料:
1、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2、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等;
3、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说明(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采纳专家咨询论证和社会各界意见情况、成本效益分析情况等);
4、其他相关材料:与其他行政机关管理职责相关联的,还应当提交与其他行政机关协商情况的说明。
(八)印发:主办科(室)在接到市政府准予公布意见后,方可将该规范性文件对外印发,同时由市局依法行政办公室将文件向有关媒体公开公布。
六、本局会同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门联合下发的规范性文件,若为本局主办的,由本局主办规范性文件的科(室)负责按上述程序报送审查。
七、规范性文件正式公布后15日内要向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规范性文件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擅自印制并的,由起草科(室)承担责任。
八、清理: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其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每年我局各相关科(室)都要对制定并负责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报市局依法行政办公室统一办文对外公布。
九、执行本管理制度的责任人为各科(室)的负责人。
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