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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畜牧业行政服务监管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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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畜牧业行政服务监管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服务项目的实施,促使服务型政府建设,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我局共设立个行政服务项目,分别是:畜牧兽医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畜牧业技术(饲料、畜产品安全等)指导、评估;动物疫病控制预警、预报;草原权属争议行政调解。

二、由市畜牧业管理局职能科室按照职责规定和业务分工提供行政服务。各科室要遵循便民、优质、高效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对符合规定的行政服务要求,及时予以提供。

三、由市畜牧业管理局各科室按照职责规定和业务分工提供行政服务。各科室和所辖事业单位要遵循便民、优质、高效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对符合规定的行政服务要求,及时予以提供。

四、具体服务科室或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市政府文件规定,遵守市畜牧业管理局行政服务管理制度,提出行政服务的依据,制定服务内容具体程序,严格按照公布的方式提供行政服务。

五、我局受理行政服务申请,依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不需要提交申请材料,或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立即受理。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可以在现场纠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纠正,更正后,要立即受理。需要出具受理回执的,应当出具。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六、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接收行政服务申请之日即为受理申请之日。

申请人按照行政机关告知补交申请材料的,受理申请之日从申请人按照规定补交完整材料之日起算。

七、其申请符合行政服务程序规定的,应当场做出提供行政服务的决定。

不能当场对提供行政服务申请做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5个工作日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时间及理由告知申请人。

八、我局做出提供行政服务的决定后,应当及时提供行政服务。需要出具书面决定或其他书面材料的,应当出具给申请人。

当做出不提供行政服务的决定,要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投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申请诉讼的权利。

九、我局提供的行政服务决定需要制作有关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起颁发、送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有关证件。依照法律、法规等应当收取费用的,要按照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管理的规定办理。设定行政服务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我局应当对行政服务项目卷宗规范管理,对应当归档保存的行政服务申请和决定材料要按照规定归档保存。

十一、本办法由市畜牧业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