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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步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建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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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步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建议

结合我区实际,通过借鉴外地经验。贯彻落实年、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决定实施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程,为实现上述目标,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各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尽快成立乡(镇)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领导机构,积极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组织,特别是各类合作社的发展,要牢固树立发展合作社就是发展农村经济、支持合作社就是增加农民收入的观念曰各乡(镇)农经监督管理站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和管理部门,要根据区政府提出的“”工程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十一五”期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规划,建立目标责任制,明确发展目标、提出实施意见、制定扶持措施,强化监督管理。

(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强农产品质量建设。农业部门要指导和帮助专业合作组织认真贯彻有关农业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组织技术培训。支持合作组织设立农资销售点,对成员统一供应农资。专业合作组织可作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申报主体,并享受有关优惠和奖励政策.

(三)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立农产品品牌。各乡(镇)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依托资源优势,创特色品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请注册商标和集体商标;申办省著名商标和全国驰名商标,增强农副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合作组织参加各种农业和农产品交易会、博览会,帮助其扩大销售,提高知名度。在农贸市场要优先安排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自产自销摊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销售社(会)员生产和初加工的农产品应当视同农户自产自销,销售非社(会)员生产的农产品不超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社(会)员自产农产品的总额部分也应当视同农户自产自销。

(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做大做强。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扩大规模,充分发挥其合作效益、规模效益和聚集效应。要优先扶持有规模、有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直接参股、控股和兴办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不断壮大经济实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国内外超市、物流或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销售网络,通过订单形式建立契约关系。从事粮食收购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申请从事粮食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的,直接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在条件成熟的地方,要促进“合作社+社员”、“合作社+公司(企业)+社员”、“公司+合作社(协会)+社员(会员)”模式的合作组织的发展,要因势利导积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跨地区、跨行业联合,组建联合社或行业协会,在更大范围和更高水平上为农民服务。

(五)开展“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建活动。“四有”,即有较完善的组织机制、有合作手段、有较大规模、有明显效益。各地在实施“”工程时,要积极开展创建“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活动,要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农户经营规模,不断提高专业化、集约化、产业化水平。要引导“四有”合作组织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的单项服务或综合服务,指导其优化配置土地、资金、技术、市场等生产要素,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效益。鼓励“四有”合作组织规模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增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降低生产成本。

(六)支持“四有”合作组织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各乡(镇)农经监督管理站要指导“四有”合作组织建立健全明晰的产权机制和完善的民主管理机制、利益分配机制、财务管理机制、教育培训机制及相应的规章制度,依法办社(会),守法经营。在具备一定条件和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积极指导合作组织吸收农民投资入股,兴办股份合作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鼓励有条件的“四有”合作组织兴办经济实体,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业,通过延长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要采取切实有效有措施,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自我发展能力,让农民通过参与合作获得更多的利益。

(七)开展专业合作辅导、培训、咨询。各乡(镇)农经监督管理站要切实履行职能,拓展服务领域,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立、登记、运作等提供辅导和咨询服务,创新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工作机制。区、乡两级农经监督管理部门要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辅导机构(不设编制),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办公室的牌子,聘请辅导员,向基础好、产业关联度高的农民或业主群体宣传合作经济组织的原则、合作的意义和条件,培训合作经济组织规则、运作方式等基本知识。要选择一批规模大、带动力强、运作规范、成员收入较高、发展前景好的专业合作组织进行重点培育。逐步建成可以代表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窗口和品牌。

(八)加大财政和农业项目的扶持力度。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是直接扶持农民。乡财政要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的发展,并在支农资金和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额度,为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必要的启动资金。区级每年扶持10个专业合作组织,用于支持其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成果、新机具的引进、示范和推广;实施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小型农产品保鲜、储藏和包装设备补助;鼓励农产品联合营销和共创品牌;对合作组织成员开展技术指导、信息服务及教育培训等。对符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财政要优先给予扶持。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在有关农业、科技、扶贫、开发、水利、林业等项目立项上给予支持。各乡(镇)可结合实际,每年确定扶持3—5个合作组织,并根据财力情况,对农民专业合组织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已立项的涉农工程项目,各乡(镇)政府及职能部门要优先安排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施。

(九)简化登记手续。工商、民政部门要尽可能简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登记程序,降低登记门槛。对于经营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般是合作社形式),只要有5个以上出资人,出资额在巫万元以上,即可按照政办发p005187号文件精神,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经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协人等社团法人,凡对外开展盈利性经营活动的,都应根据上述规定到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对非营利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协会或合作社形式),经农经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直接到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为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县(市、区)乡镇、村区域内专业协会注册资金按不低于2000元标准执行。对乡镇、村区域内的协会可免于公告。

(十)减免有关税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服务或劳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家禽、牲畜、水产、动物配种、疫病防治及相关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销售自产农产品及简单加工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除税法规定应征增值税的农产品除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新办三产企业,凡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减免政策;符合乡镇企业条件的,可按应交企业所得税额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交出。

(十一)减免有关费用。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优先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龟农林水产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用地和设施农(渔)业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专业合作组织现代化或专业化种养业基地,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求,要积极开展财务审计,审计不准收费。中介机构凡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检验、审查、审核、产品检测、评估、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绿色食品标志认证等,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不得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十二)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列为信贷优先支持的对象,确定合理的授信额度,适度简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贷款手续,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社)以自有资产作抵押或以合作社社员联保形式办理贷款,增加信贷收入。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利率适当优惠。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贷款担保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贷款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