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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乡村化进程、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肯定选择。为了保证这一社会工程的顺利实施,村委会改居委会是区实现乡村化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就“村改居”工作中遇到具体问题,
特制定本意见。
一、“村改居”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委会,纳入“村改居”范围:
(一)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全部被依法征收完毕;
(二)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行政村;
(三)市区“城中村”;
二、农业户口集体转居民户口问题
“村改居”后,要把办理农业户口集体转居民户口作为一项基础性、标志性的工作抓好。
(一)对符合“村改居”条件的村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公安派出机构成立专门领导小组,抽调人员,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并承担订制门牌、换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以及在开展工作中的经费问题。“村改居”批复后的村,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集中办理。
(二)公安派出机构要集中力量对辖区所有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除核对户籍记载人员外,重点调查空挂户、下落不明、被捕或正接受刑罚而被注销户口的人员情况,以及违反计划生育所生未登记入户的人员情况。在摸底中如发现已死亡或被捕、正接受刑罚、出国定居、应征入伍但未注销户口的要及时予以注销,发现漏报的要及时办理复户。
(三)转户口工作要有步骤、分阶段。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在原村委会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实行城乡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统一称为居民户口。
三、社区管理体制改革问题,
在村委会改为社区居委会,农业户口集体转居民户口以后,原村委会的建制和农村管理体制自然撤销,因此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社区管理事务,并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成员。为了保证平稳过渡,对于原村委会成员的安置问题,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结合实际,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属“一村改一居”的,原村委会成员可以过渡为社区居委会成员,任期届满后换届。
(二)属合并或新设立的社区居委会,原则上要按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选举新一届社区居委会。
(三)对于因改制受社区居委会成员名额限制未被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人员,可招聘为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
四、农村集体资产处置问题
“村改居”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必须坚持“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有利社区建设、管理,保障群众基本权益”的原则,逐步建立产权清晰、运作规范、利益协调的新型社区集体经济管理体制。
(一)清产核资。在“村改居”、处置集体财产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全面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界定权属,明确产权关系。清产核资应以每个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帐面、价值为基础,以产权归属为主要内容。原则上,集体所有的农业、工业、商业等用地一般应作价入股;改制后农业用地被转用或依法改变用途的,土地升值部分计入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公积金。属于集体的各种债权计入资产,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要经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确认。属于原村委会的债务情况要认真核实,弄清楚各种负债的构成和真实性,提交村(居)民代表会审议确认。需要增设募集股或进行撤并的村组,可进行资产重估。
清产核资工作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营管理部门或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指导下进行。清产核资具体业务可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开展。社区要成立社区干部、居民代表组成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协助做好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后,各社区要将结果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营管理部门或相应的工作机构审核,并经居民代表会议确认后公布。
(二)制订章程。“村改居”后设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必须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完备的章程。章程应包括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设立目的、性质、组织结构、股权配置和管理、分配制度等内容。各社区拟定的章程先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农经部门审核把关,再张榜公布、征询居民意见、提交居民或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农经部门备案。需要修改章程的,须经股东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一半以上出席股东代表通过后才能生效。
(三)界定股东资格。各村应根据实际,定出界定股东资格的截止时间,统计在册人员,并提前公布。股东资格应按照“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以村民的户籍、承包责任田,履行义务等实际情况为基本依据,以原参加集体分配的村民为基础进行界定。原户籍属本地的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等应具有股东资格;在第二轮土地延包中已实施土地承包权固化的,可作为股东资格认定的依据。股东资格认定后,必须张榜’公布,经居民代表会议确定。对股东资格认定有异议的,由居民代表会议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讨论决定。
(四)设置股权。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实质上是“村改居”后原经济的载体。应以清产核资确认的净资产为总股本金。总股本金可以划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集体股与个人股的比例要视农村实际收入水平确定,集体股的比例以现行村的正常经费开支(包括治安、行政、教育和卫生等开支)、公共设施建设开支和社会保障开支等三方面的支出占总收入的比重来推算确定。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股份收益分配,要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当年收益应先予弥补上年亏损,减除组织的管理费开支,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再按集体股和个人股的比例进行分配。集体股的收益主要用于社区行政管理费用、公共福利设施投入以及社区治安、环境卫生、文体活动、办学补贴、优抚补助等公益性支出。集体股所占的比例一般不低于改制前村组社区负担公共事务管理和公益事业开支占集体收益的比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也可根据需要增设募集股,用于解决特定人员享受股份权益或募集发展资金等问题。个人股按经确定资格的股东人数分配后固化,可以继承。股东死亡后,其股份的继承按《继承法》办理;没有法定或指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股份划入集体股。今后新迁入和新出生的人口,可以通过股权继承或募集的方式成为新股东。
(五)建立组织架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必须设置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架构,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利机构,股东代表按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可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股东代表大会的常务决策机构和管理机构,必须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股东代表大会和全体股东负责,接受股东代表大会的监督;监事会是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督机构。
(六)正确处理好“村改居”中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中的三个关系。
1、正确处理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与“村改居”的关系。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是农村集体经济深化改革的需要,原则上,实行“村改居”的地方必须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经济条件较好、土地较少的地方也可因地制宜、分期分批地逐步推行。
2、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改制后的股份合作经济仍属于集体经济,是发展城市经济和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要注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平调、侵占、哄抢、私分集体资产,造成集体资产流失。应科学合理地确定集体股的比例,当年的收益应先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在按集体股和个人股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可将社区的社会事务管理与股份分红挂钩,促进各项管理工作的落实个人股不得用于抵押,不得抽资退股。对于个人股权的转让,可以采取分步走的办法进行适当管制,在未完全实行公司化运作之前,股权暂不允许转让,以保持集体经济的相对稳定。
3、正确处理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与公司制的关系。由于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在没有真正实行公司化运作、原农民尚未完全享受与城市居民相•同待遇前,可采用“股份合作经济联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名称的法人架构。待条件成熟后,再组建资产经营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工商登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村委会改社区居委会的,也可暂用XX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名称。
(七)改革现行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村改居”后,应根据社区居委会和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要理顺和规范社区居委会和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管理体制,遵循政企分离的原则来进行财务和收支方面的管理。要进一步明确社区居委会和股份经济组织的收支范围:凡公共、公益性的开支要统一纳入社区财政的开支范围;生产经营和股份分红纳入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开支范围。在财务管理上,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要执行企业的会计制度,并建立和健全监事会管理制度,由社区居委会派出有财务知识的人员参加监事会,参与资产的营运与管理工作;社区居委会要执行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并实行社区财政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纳入社区公共财政管理的范畴。社区居委会和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要自觉接受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经、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社区就业问题
“村改居”后,社区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劳动保障协理员,承担辖区内劳动保障工作,与区、街道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形成三级服务网络,开展劳动就业服务,包括失业登记、推荐就业、协助组织技能训练、开辟社区服务岗位安置就业等。并通过职业指导,引导“农转非”失业人员转变观念,促进就业,鼓励创业。
对社区劳动就业给予以下政策支持和补贴:
(一)失业人员方面。按照有关规定,对“村改居”过程有就业要求,符合劳动年龄(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发放《失业证》,并按城镇失业人员有关规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同时,由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和劳动服务站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一次免费职业技术岗位培训。
对下列就业有困难的人员进行重点扶持:1、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2、夫妻双方同时失业的;3、单亲家庭需抚养子女的一方;4、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社区劳动服务站方面。劳动服务站的人员由社区居委会聘用和管理,业务上接受劳动部门指导,经费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劳动服务站所辖区内人员开展免费推荐就业服务,成功推荐就业并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三)社区居委会方面。社区居委会开辟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安置就业的,享受岗位补贴。
六、“村改居”居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关于“村改居”后社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改居”后,农民从原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符合“低保”条件且已失去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居民列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村改居”后,社区居委会及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应按照企事业职工管理的原则,在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参加职工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七、“村改居”的过渡期限
为了实现“村改居”工作的平稳过渡,允许“村改居”后有五年的过渡时期,过渡期间原村委会的部分工作职能和权利义务可由新组建的社区居委会承担,居民仍按有关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等优惠政策执行。过渡期间计划生育、合作医疗等仍执行原农村政策。
“村改居”之前应征入伍且服役期未满的现役军人,保留入伍时优待金待遇,原资金支付渠道不变,服役期满后执行现行的城镇义务兵安置政策。
八、“村改居”后杜区盾委会的职数设置、办公经费问题
(一)人员职数设置。
1、社区居委会的人员职数设置。一是在政企分开的条件下,可设3—7人。要根据各社区居委会的地域面积、人口、经济总量、经济收入等不同情况,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确定社区居委会的人员职数设置。二是在政企分开不完全的情况下,可设5—9人,要根据各社区居委会的地域面积、人口、经济总量、经济收入等不同情况,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确定社区居委会的人员职数设置。
2、居民小组的人员职数设置。社区居委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下设居民小组,原则上设l一3人,人员可以是专职或兼职。
(二)工资、福利、办公经费的问题。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经费和居、组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用,原则上从各社区居委会的集体法人股(或股份合作社)收益中支付。社区居委会的集体股(或股份合作社)当年的收益不足以支付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经费、公益、公共事业费和居、组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用的,从集体股(或股份合作社)的积累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