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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全区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在全区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政发[]113号)文件精神。强化平安生产监管,完全消除平安生产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区政府决定在全区重点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开展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全面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各级各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严格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区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对象和范围
1、重点行业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即: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筑施工、民爆物品、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等交通运输企业;农业机械单位。
2、重点领域和场所,即:人员密集场所、学校、食品卫生、森林防火、旅游景点景区。
3、各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
4、严厉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
三、明确职责
1、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由煤炭部门牵头负责,安监、国土、公安、供电、劳动保障部门配合。
2、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冶金等相关企业的患排查治理由安监部门牵头负责,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由国土、有关乡镇配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经销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由公安、供销部门配合。
3、民爆物品经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由安监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
4、打击私采滥挖和矿山企业越层越界开采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公安部门配合。
5、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运输、使用等公共安全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对非法制售、储存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的排查打击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6、成品油市场隐患排查治理由经贸部门牵头负责,合法加油站的隐患排查治理由安监、消防、工商部门配合;非法加油站排查打击由安监、国土部门配合。
7、建筑施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由建设部门牵头负责。
8、学校隐患排查治理由教育部门牵头负责。
9、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等隐患排查治理由交通部门牵头负责;道路交通秩序整治由公安交警部门牵头负责。
10、人员密集场所隐患排查治理由消防部门牵头负责,安监、旅游、文体等部门配合。
11、食品卫生隐患排查治理由卫生部门牵头负责,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配合。
12、电力隐患排查治理由供电部门组织排查。
13、农机隐患排查治理由农机部门组织排查。
14、森林防火隐患排查治理由林业部门组织排查。
15、水库堤坝及防洪防汛安全由水利部门组织排查。
16、旅游景点景区由文物旅游部门组织排查。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次专项行动顺利进行,区政府成立专项行动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统一调度、指导、协调和汇总工作。各牵头部门要制定负责行业和领域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一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落实到位。
五、实施步骤与要求
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从年1月1日至3月15日,为期两个半月。
(一)安排部署阶段:各牵头部门根据全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在年1月5日前安排部署到每个生产经营单位。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1月15日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自查与整改登记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认真组织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自查自改结后,各企业要将排查治理情况和《登记表》及时上报牵头部门。
(三)部门排查阶段:1月16日至2月6日,各牵头部门在17日前对企业自查情进行汇总,集中向领导组进行一次汇报。然后,根据企业自查情况组织强有力的排查队伍,深入企业逐个进行排查,并认真填写《职能部门安全隐患排查与处理决定登记表》,于2月5日前将《登记表》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以书面材料报区安委会办公室。排查阶段,区政府将成立督查组,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严格督查和抽查,抽查率达到50%以上,重点企业和近年来发生事故及隐患排查上报为零的单位抽查率100%。
(四)上级部门督促检查阶段:2月15日至3月15日,迎接市政府督查组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督查和验收。各牵头部门要将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情况认真汇总,进行“回头看”再检查,确保隐患排查全面,整改到位。
六、排查与整治的共性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等。
(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缴纳、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
(四)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企业全员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六)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七)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的清查、治理、取缔情况。
(八)各行业生产经营合法和非法企业底数澄清情况。
七、各行业排查与整治的重点内容
(一)煤矿企业
1、下列五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立即关闭:
(1)非法采矿、已吊销证照并确定关闭但尚未按“六条标准”实施关闭的煤矿。
(2)证照不全或过期、停产整顿未经复产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
(3)超层越界生产的煤矿。
(4)超定员、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以及多头多面、以掘代采、井下使用三轮车的煤矿。
(5)私自采购、储存、使用非法火工品的煤矿。
2、下列十三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立即停产整顿:
(1)《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在60万吨/年以下未按“一井一面、两掘”要求布置工作面的煤矿,必须在自查自纠阶段停产整顿予以纠正,关闭多余采掘工作面。自查自纠结束后,在排查、抽查中发现未纠正或密闭不合格、弄虚作假的煤矿立即予以关闭。
(2)劳动用工管理混乱,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劳动合同签订率、职工工伤保险交纳率和全员培训率未达到100%的煤矿。此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其中备案率、签订率、交纳率、培训率在80%以上的责令停产整顿3—6个月,未达80%的要予以关闭。
(3)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合格,不具备下井资格即组织该类人员下井的煤矿。此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责令停产整顿3—6个月,其中,主要岗位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的要予以关闭。
(4)没有统一灯房和为井下人员全员配备自救器或入井人员未佩带自救器的煤矿。此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责令停产整顿1—3个月。
(5)通风系统不完善、无风微风作业的煤矿。此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责令停产整顿1—3个月。
(6)资源整合煤矿主体未明确、该关闭的多余坑口未关闭。此类煤矿所有参与整合的井口必须全部拉倒井架、拆除设备、封闭井口、停止供电,否则取消资源整合资格。
(7)甲烷传感器等瓦斯监控系统未按规定位置设置或虽设置但不能正常运行的。此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责令停产整顿1—3个月。
(8)出入井登记不真实的。此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责令停产整顿1—3个月,超定员的一律关闭。
(9)井下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避灾线路图、井上下对照图不能如实反映井下开采实际的。此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责令停产整顿1—3个月。
(10)复工整顿矿井超出批复的整顿内容进行其它采掘作业的。此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责令停产整顿1—3个月。
(11)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不落实的,隐患排查制度不落实的。此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复工矿井责令停工,生产矿井责令停产整顿1—3个月。
(12)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此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复工矿井责令停工,生产矿井责令停产整顿3—6个月。
(13)煤矿停送电制度及应急措施不落实的,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此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复工矿井责令停工,生产矿井责令停产整顿1—3个月。
(二)非煤矿山
1、露天矿山开采台阶高度和边坡角度是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要求》;深凹露天采场是否配备专用防洪设施;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是否落实。
2、爆破作业、爆破安全距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情况;落实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的预防措施以及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情况;
3、火工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等落实情况,是否存在非法储存和使用火工品现象。
4、矿山开采是否符合开采设计以及安全规程、技术规定;是否存在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
5、地面工业场地以及辅助生产生活设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新、改、扩建项目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是否按照批准的开采设计进行施工建设;是否存在“以采代建”,边建设边生产的行为;建设施工过程中,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7、非法生产的小采石场是否彻底取缔;确定关闭的企业是否按照“三不留一毁闭”的要求进行了关闭;是否存在死灰复燃的情况。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1、摸清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区域数量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在专用区域的数量情况;摸清使用液氯、液氨、氰化物等剧为原料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数量及基本情况。
2、逐一核查和登记已经过核准和备案的拟建、在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情况,依法查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在建和新建项目。
3、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水环境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仍整改不到位的要一律停产整顿。
4、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是否存在周边安全距离严重不足、需要搬迁的情况及组织实施情况。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活动开展情况。
6、对小焦化、小焦油加工、粗苯加工、小二硫化碳等小型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清理整顿情况。
7、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情况。重点查处四类违法行为:
(1)委托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车辆及从业人员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2)超量充装危险化学品的;
(3)采用未经定点生产的包装物、容器包装危险化学品的;
(4)未按规定提供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等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载的资质查验、审核、充装登记、资质档案管理等制度建立情况。
(四)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1、批发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保管员培训考核情况;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疏散条件、库房布局、建筑结构、防爆、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等符合有关标准的情况;是否存在超量储存情况;仓库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的产品及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等问题;是否建立入库登记台帐。
2、烟花爆竹零售点专柜储存、专人销售、专人负责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安全距离、安全通道、零售场所的面积、消防设施等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是否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的或超标准的烟花爆竹等情况。
(五)冶金企业
1、《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轧钢安全规程》、《煤气安全规程》等冶金行业相关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
2、冶炼、铸造车间的控制、操作和值班室以及人员聚集场的布置符合相关安全规程和标准情况。
3、冶炼、铸造过程中吊装运输液态金属和高温废渣的专用设备情况,包括设计单位资质、设备选型配套、设备生产企业资质、制造安装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起重、吊运、球罐、煤气柜、压力管道等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的日常操作、维护、检修、检测制度的执行情况。
5、高炉风口平台、炉身、炉顶、热风炉等危险区域煤气防泄露措施;高炉本体、热风炉、煤气净化装置、炉顶设备、装料系统及辅助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6、转炉、电炉、精炼炉、加热炉的炉体冷却、倾翻、烟气回收等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煤气生产、储存、输送等各环节防止煤气泄露、中毒、爆炸的关键防护监控设施的配置、运行、检查、维护及应急处置等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7、冶炼过程涉及的氧气、氢气、二氧化硫、氮气、氨气等气体,在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预防发生中毒窒息、爆炸事故的措施及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8、冶炼生产过程中涉及的高温、高压、强碱、强酸环节,预防爆炸、烧烫伤、中毒、外泄等事故防范措施制定和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9、作业现场防范各类机械事故和人员伤害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情况。
10、煤气加压站、喷煤厂房防爆电器设施的配置及日常维护、检修情况。
1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治,管理及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佩戴使用情况。
12、炼钢生产企业铁水运输情况(本厂铁水运输车辆及外来铁水运输车辆数量、运输方式、车辆运输相应的手续、装卸、押运人员安全资格及保障铁水运输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
(六)民爆物品销售企业
1、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取得资质情况,以及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辆是否符合规定。
2、炸药库是否严格按核定能力及核定的品种储存,炸药库与周边建筑及有关设施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距离。
3、销售台帐制度及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落实情况,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是否及时登记,是否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4、执行销售审批配送制度情况,是否依据公安部门提供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和有关部门提供的合法企业名单限量供应;配送民用爆炸物品是否建立完整的提货、交货报告制度。
5、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经常进行维护、保养。
6、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储存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储存库建设情况、“人防、技防、犬防、物防”落实情况及安全保卫机构、安全管理制度、民爆物品信息化系统管理、簿册登记和人员培训落实情况。
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爆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和查处情况。
(七)成品油经营伞业
1、是否存在无证无照经营和违法、违规建设加油站现象。
2、加油站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配备齐全并经有关部门检定,有无过期或损坏等问题。
3、加油站法人代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营人员是否经过消防、安全等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
4、加油站是否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应急预案等,并进行过安全应急演练,是否存在违章作业现象。
(八)建筑施工企业
1、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健全与执行情况,总分包单位之间各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2、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审批情况,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和审查情况;重大危险源的确定、公示和监控管理情况。
3、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编制及执行情况,监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安全检查情况。
4、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四口、五边”、高边坡、物料提升机及施工外用电梯、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与管理符合标准规范的情况。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5、施工现场时用电设施执行《施工现场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情况。
6、施工现场起重、吊装设备及机具的安全检测检验合格情况,以及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安装、拆除方案的制订及使用情况。
7、脚手架的设计、制造、搭设、使用、管理和维修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情况。
(九)学校
1、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楼道、楼梯护栏、安全出口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落实情况。
2、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情况;购买或租用专门接送学生的机动车辆经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监测情况;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具备合法资质情况。
3、锅炉、燃气、电气、体育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放射性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质存放情况;游泳池、实验室、礼堂、学生宿舍,特别是租用的学生宿舍和底层商用学生宿舍等重要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情况。
4、校园周边治安、道路交通和经营场所安全隐患及食品安全情况。
5、D级危房使用情况;校舍存在安全隐患情况,对可能受到滑坡、塌方、泥石流、雷击危害的校舍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情况。
6、日常安全教育课时安排情况和开学初、放假前进行安全教育情况,开展“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情况;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的聘用情况;组织学生开展紧急疏散和自救逃生演练情况。
7、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落实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十)道路运输企业
1、取得有关经营、运输合法证照,资质情况;车辆,驾驶员等取得合法证照、资质情况;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基础台帐情况。
2、清理个体挂靠车辆情况,加强对“挂靠”经营的个体运输户、私营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
3、防止驾驶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违章操作等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严格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驾驶员发生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进行教育处理情况。
4、严格执行车辆安全检验制度,确保车辆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防止带病上路运行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运输单位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情况;对车辆投保法定保险的情况;对应当报废的车辆依法办理报废手续的情况。
5、严格落实“三关一监督”(运输经营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的有关要求及例行保养制度的情况。
6、加强对长途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监管,按规定在沿途休息情况;安装GPS或汽车行驶记录仪,加强对行车过程动态监管情况;危险品运输车辆线路审批执行情况。
7、严格铁水运输审批,加大铁水运输车辆的检查,凡未依法取得铁水运输许可证的一律不准上路行驶,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十一)人员密集场所
1、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合格。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是否存在锁闭,封堵或占用现象;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是否存在被广告、货架或其他物品遮挡、覆盖情况。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是否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4、防火、防烟分区划分是否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门的安全出口是否分开设置。
5、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处是否设置铁栅栏;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是否存在安装金属护栏、室外广告牌等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情况。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防栓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是否能够正常运行;建筑产权或使用单位是否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测试;消防控制室是否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要求。
7、是否存在集生产、加工、销售、储存、居住等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现象。
8、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在建筑内燃放烟花等情况;电气设备安装、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是否存在擅自拉接时电线、违规使用明火照明和进行电焊、气焊操作情况。
9、是否存在使用、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情况。
(十二)食品卫生
1、加大初级农产品的市场准入,重点对农产品、农业投入品、水产品、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隐患排查。
2、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重点对全区食品加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进行隐患排查,严厉打击无证无照非法加工食品以及滥用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3、食品流通环节重点对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隐患排查。
4、食品消费环节重点对餐饮企业、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进行隐患排查。
(十三)电力安全隐患排查
1、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检验检测、维护管理和鉴定情况。
2、并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妁监控系统、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等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情况。
3、火灾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安全出口、厂内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情况。
4、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和迎峰度措施落实情况。
(十四)农机行业
1、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发放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情况,进一步规范牌证核发行为的措施和落实情况。
2、防范驾驶员超速、超载、非法载客、无证驾驶、违章操作和无牌行驶等违法行为的措施和落实情况;防范人身机械伤害措施落实情况。
3、农机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和农机事故统计、上报等工作情况;对已发生的农机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情况;对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和整改落实情况。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参加年度检验情况,驾驶员参加审验和安全学习情况,提高牌证检验率、审验率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十五)水库及防汛安全
1、水库特别是病险水库安全责任制和防洪措施的落实情况。
2、水库大坝廊道、护坡存在裂缝、渗水渗浆和老化现象情况。
3、闸门及启闭设备、防汛道路、抢险物资储备情况。
4、输水和泄洪建筑物存在裂缝、气蚀、破损和变形情况。
5、大坝安全检测、水雨情测报和通信预警设施的建设与完善情况。
6、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在建项目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情况;投入蓄水运行的病险水库加固项目验收情况;尚未进行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调度运行方案的落实以及对病险部位加强巡视检查情况。
7、小型水库管理机构或专门的看护人员落实情况;日常巡视检查和管理人员培训等措施落实情况。
8、防汛措施及防汛物资储备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十六)森林防火安全
1、防火责任制落实情况;防火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情况。
2、防火救援队伍及培训情况;防火器材是否齐全有效。
3、进入林区站卡设置和值班责任制落实情况。
4、气象预警情况;森林防火宣传情况。
(十七)旅游景区景点安全
1、景区景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人员紧急疏导预案制订情况;危险区域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情况。
2、游船、缆车、索道等游客运载工具及大型游艺机等设备检测检验、日常维护管理情况及安全运营情况。
3、旅游客运车辆审批情况,旅游线路危险路段标志及防护设施情况。
(十八)打击私采滥挖和矿山企业越层越界
1、是否存在非法采矿的死灰复燃现象,对查出的私开矿是否按照要求进行严肃查处。
2、矿山企业是否存在超层越界生产行为以及对超层越界的查处情况。
八、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积极行动,狠抓落实,一把手要亲自抓,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二)突出重点,强化督导。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基层、深入现场,组织、监督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自改活动的落实,及时帮助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检查中,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未整改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严格执法,根据情况,该停则停、该关则关。
(三)强化监管,联合执法。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按各自职责和分工,相互配合,依法严肃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四)强化措施,形成制度。通过这次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落实隐患整改治理责任制、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五)定期总结,按时报告。各牵头部门要按照要求,及时把本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及各类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汇总及部门排查情况于2月5日前报区安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