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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猪蓝耳有效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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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猪蓝耳有效意见

为了控制猪蓝耳病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辖区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决策辖区内相关重大事项。

一、疫情的分级及应急反应

根据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发展趋势,将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划分为重大疫情、较大疫情和一般疫情三级,制定相应的管理方式和应急控制措施。

(一)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应急反应

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是指在14天内2个以上县(市、区)暴发疫情或病猪数超过1000头。

确认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后,市牧业管理局迅速了解疫情发生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向市政府提出启动重大疫情控制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将疫情情况报省牧业管理局。对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级疫情应急反应机制。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牧业管理局的建议,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灭疫情;紧急调集各种应急物资;或督导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控监督检查站;限制或停止生猪及其产品交易;扑灭确诊猪或疑似染疫猪;封锁被疫源污染的公共引用水源等;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工作。

必要时,可请示省政府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市牧业管理局在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确认后,立刻向省牧业管理局报告。按照市人民政府启动的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控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防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或市防治动物重大疫情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防控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较大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应急反应

较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是指在14天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乡(镇)疫情呈暴发流行,并有继续扩大蔓延趋势。

较大突发疫情控制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疫情控制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牧业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并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调集人员、物资和资金,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各县(市、区)牧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进行确认,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市牧业管理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市牧业管理局要加强对疫区发生地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的具体情况提供技术指导,并向本市其他县(市、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三)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般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是指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局部村屯零星发生,病畜和疫点数较少;或在边远、地广人稀地区局部流行。

一般疫情控制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疫情控制工作。

一般疫情发生后,疫区乡(镇)畜牧兽医站要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并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牧业管理部门报告,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牧业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立即组织牧业、卫生、工商、财政、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扑灭疫情,切断传播途径,同时做好疫区内生产经营、居民生活的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县(市、区)牧业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市牧业管理局应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二、有关部门职责

(一)市牧业管理局负责调集和组织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风险评估;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参与组织对病畜和同群畜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工作;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组织、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及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疫情测报网,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建立以县(市、区)、乡(镇)为基础的市、县(市、区)、乡(镇)三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并按照适量、应急的原则,储备必要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防疫物资;紧急培训防疫人员,建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二)市经委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三)市财政局根据具体情况,积极筹措、及时安排动物防疫资金,审核资金使用计划。

(四)市民政局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

(五)市交通、铁路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牧业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工作。

(六)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根据疫情发展态势,适时停止或开始疫区和受威胁区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报检,并及时向牧业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七)市公安、武警部门协助做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区封锁、扑杀病畜、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八)市工商局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九)市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员疫病监测和防范工作。

(十)市信息产业局责成相关电信运营企业予以配合,及时传递动物疫情报告,保证疫区的通讯畅通。

(十一)市科技局负责提供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应急控制的科技成果,安排必要的研究项目。

(十二)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疫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资料。

(十三)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做好生活必须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对畜禽屠宰场(点)的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杜绝病害肉出场(点)。

(十四)部队、司法、农垦、林业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的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三、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控制主要技术措施

(一)疫情报告。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猪出现急性发病死亡情况,应及时向当地畜牧管理部门报告。

2.当地畜牧管理部门接到报告或了解临床怀疑疫情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3.判定为疑似疫情时,应采集样品进行实验室诊断,必要时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国家指定实验室。

4.确认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时,应在1小时内将疫情逐级上报至市疾控中心和市畜牧管理局。市畜牧管理局和市疾控中心按有关规定向市政府、省畜牧管理局和省疾控中心报告疫情。

(二)疫情诊断。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诊断工作由市牧业局实验室进行。根据流行特点、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实验室检验等做出诊断。

1.流行特点。

猪和野猪是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的唯一自然宿主,因此猪是该病的主要传染源,不同品种的猪均可感染,其传播方式可分为水平传播和垂直传播。

水平传播:包括发病猪或病猪携带者传播、母猪剖腹产引起的传播、胚胎移植造成的传播、人工授精引起的传播以及空气传播。

垂直传播:妊娠母猪对该病易感染性最强,同时可将病毒垂直传递给胎儿。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在感染猪的血清、淋巴结、脾脏、肺脏等组织可以长期存活,并可向环境排毒。隐性带病毒者可将病毒传给其它猪。

在饲养管理水平、卫生条件差的猪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常与猪肺炎支原体、副猪嗜血杆菌、巴氏杆菌、猪伪狂犬病病毒、猪附红细胞体、链球菌等混合或继发感染,导致猪群死亡率增高。

本病无明显季节性,一年四季均可发生。呈地方性流行,新疫区可急性传播,急性期过后转为慢性或亚临床感染。发病率和死亡率较高。

2.临床指标。

体温明显升高,可达41℃以上;眼结膜炎、眼脸水肿;咳嗽、气喘等呼吸道症状;部分猪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神经症状;仔猪发病率可达100%、死亡可达50%以上,母猪流产率可达30%以上,成年猪也可发病死亡。

3.病理指标。

可见脾脏边缘或表面出现梗死灶,显微镜下见出血性梗死;肾脏呈土黄色,表面可见针尖至小米粒大出血点斑,皮下、扁桃体、心脏、膀胱、肝脏和肠道均可见出血点和出血斑。显微镜下见肾间质性炎,心脏、肝脏和膀胱出血性、渗透性炎等病变;部分病例可见胃肠道出血、溃疡、坏死。

4.病理学指标。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分离鉴定阳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检测阳性。

5.结果判定。

疑似结果判定:符合临床指标和病理指标,判定为疑似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确诊结果判定:符合疑似结果,且符合两个病原学指标其中之一的,判定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三)疫情处置。

疫情诊断结果可作为疫情处理的依据。

1.疑似疫情的处置:发现疑似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时,当地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症状检查,并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生猪及其产品和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对病死猪、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对发病猪和同群猪进行扑杀并无害化处理。

2.确诊疫情的处置。

(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由县级以上牧业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为发病猪所在的地点。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相对独立的养殖圈舍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以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现疫情,以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现疫情,以屠宰加工场(点)为疫点。

疫区:指疫点边缘向外延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根据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免疫状况、疫点周边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等因素综合评估后划定。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2)封锁疫区。

由当地牧业管理部门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具体措施为: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禁止生猪及其产品运出疫区;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3)疫点应采取的措施。

扑杀所有病猪和同群猪;对病死猪、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物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所等进行彻底消毒。

(4)疫区采取的措施。

对被污染物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对所有生猪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并加强疫情监测。

(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对受威胁区所有生猪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并加强疫情监测。

(6)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病源进行分子流行病学分析,对疫情进行溯源及扩散风险评估。

(7)解除封锁。

疫区内最后一头病猪扑杀或死亡后14天以后,未出现新的疫情;在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相关场所和物品实施终末消毒。经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审验合格,由当地牧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

3.疫情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详实的纪录(包括文字、图片和影像等),并归档。

4.安全保护。

参与疫情处置的有关人员,应穿防护服、胶鞋、戴口罩和手套,做好自身防护。

四、其它事项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部门或所辖区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控制应急预案的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

(二)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各项规定。

(三)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执行。违反本预案规定,对执行本预案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四)本预案自之日起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本预案的分工和部门职责做好实施预案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