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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总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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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总结

第一条为了有效缓解拖欠建筑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建筑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号)等规定,结合建筑劳务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年4月1日及以后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均必须在本市内商业银行设立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帐户。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就其依法承包的专业工程、总包施工单位应当督促分包施工单位就其依法承包的分包工程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帐户。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分别缴纳。

第五条建设单位缴纳部分一般为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5%,且不低于1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若建设工程项目由第一年进市施工的市外施工单位承包施工,则建设单位缴纳部分为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10%,且不低于2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若建设工程项目由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上年度市内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下的市外施工单位承包施工,则建设单位缴纳部分为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15%,且不低于3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申领施工许可证前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帐户。

第六条市内施工单位缴纳部分按照企业经营规模和年度信用等级综合确定。缴纳额度一般为:一级资质企业50万元,二级资质企业40万元,三级资质企业30万元;当市内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下时,下一个年度缴纳额度应当加倍。

市外施工单位缴纳额度一般为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5%,且不低于10万元;如属第一年进市施工的,则缴纳额度为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10%,且不低于20万元;如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上年度市内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下的,则缴纳额度为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15%,且不低于30万元;如上年度市内信用等级为A级的,则缴纳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市内施工单位必须在年4月30日前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帐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缴纳额度加倍的,增加部分应当在下一个年度4月内缴纳到帐。市外施工单位必须在企业进市施工资质核验前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帐户。

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必须与市内商业银行签订《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协议》,明确当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将根据责任,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支付拖欠工资。

《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协议》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监证。

第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同时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帐单原件,申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纠纷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应当会同市建设局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系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市建设局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支付工程款用于转付拖欠工资;系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支付拖欠工资;逾期不支付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协议》,通知市内商业银行从责任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支付拖欠工资,并责令责任单位限期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协议》应当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上,建设单位、总包施工单位与分包施工单位在分包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上承担连带责任。拖欠工资责任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不能全额支付拖欠工资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可以通知市内商业银行从责任单位的另一方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支付拖欠工资。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为拖欠工资责任单位代付农民工工资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确认,代付资金在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中结转。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三个月后,建设单位、市外施工单位分别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清欠承诺书、合法有效的工程结算证明,向市建设局提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解冻申请。

市建设局受理后,应当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并出具《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解冻通知书》。建设单位、市外施工单位可以持《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解冻通知书》,到市内商业银行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解冻手续,划转资金。

市内施工单位向市建设局提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清欠承诺书、合法有效的工程结算证明后,保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建立《建设工程项目在职农民工名册》,并依法与在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用工期限(可以以完成某一项工程或者某一项施工作业任务为期限)、工作内容、工资约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等内容。

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专用的简易文本。简易劳动合同文本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克扣或者恶意拖欠建筑农民工工资。结算工资必须编制《工资结算表》,发放工资必须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款。

施工单位克扣或者恶意拖欠建筑农民工工资的,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论处,由市建设局按照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的规定记录,并通过指定媒介予以公布、曝光。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发承包行为。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项目肢解发包。肢解发包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支付责任。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项目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支付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建设工程项目肢解发包、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论处,由市建设局按照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的规定记录,并通过指定媒介予以公布、曝光。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施工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支付工程款后,应当落实专人,督促、核实施工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农民工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款。

总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分包施工合同的约定,向分包施工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分包工程款。支付分包工程款后,应当落实专人,督促、核实分包施工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农民工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款。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资金来源,向工程项目部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拨付工程款后,应当落实专人,深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督促、核实工程项目部和各施工班组向农民工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款。

第十六条市各职能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积极配合解决拖欠建筑农民工工资问题。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严格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的各类经营性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并且后续资金来源必须有保障。项目资本金不足的,不得批准其立项申请。工商行政管理局要依法查处建设单位抽逃项目资本金的行为。市建设局要加强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管理,有效控制施工单位数量和建筑业从业人员总量,遏制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要严格审批房产开发企业,加强资质管理,避免自有资金不足的房产开发企业进入市场,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隐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劳动用工的执法监察,防止因非法用工行为而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十七条市内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帐户的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台帐,经常与设立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沟通联系,反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情况。

第十八条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总工会、人民银行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拖欠建筑农民工工资投诉、纠纷的调解、处理。对于因拖欠建筑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建筑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原《市建设工程项目工资预留户试行办法》(政发〔〕48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