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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对象限定在本市户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二)持有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创业培训合格证》人员;
(三)具有一定创业能力、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
(四)持有有效证件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上述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已开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可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合伙经营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
二、贷款额度和期限
(一)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为5万元以内,经营规模较大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贷款额度在5万元及以上的必须经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创业培训合格,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并由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推荐。
(二)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合伙经营企业,根据实际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数,按人均38万元的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合伙经营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贷款经办银行可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三、贷款担保专项资金
市财政建立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专项资金,专户储存于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专项资金余额不低于100万元,并随贷款的增长而相应增加,原则上担保专项资金余额不得低于贷款余额的五分之一。
四、贷款办理程序和贷款经办机构
(一)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镇(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后报市就业管理机构审核,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合伙经营企业贷款按照市就业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初审合格的提交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三)经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创业培训合格并创业的人员,可直接向中心申请,初审合格的提交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审核合格后提交贷款经办银行。
(四)受理部门在接到贷款人的申请并正式受理后,经过调查,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担保公司收到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提交银行;承贷银行在收到申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贷款条件的优先发放贷款。
(五)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共同推荐确定,经办银行对小额担保贷款质量实行专项考评。
五、担保与反担保
(一)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共同推荐确定
(二)小额担保贷款实行固定优惠担保费率。
(三)担保机构可要求贷款人提供反担保。对以下无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贷款对象取消反担保,直接办理小额贷款:
1.由信用社区(行政村)推荐的
2.具有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项目、新增长点项目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3.县级以上劳模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六、贷款利息及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确定,不得向上浮动。
对持有有效证件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合伙经营企业,由财政给予50%贴息(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七、贷款损失代偿机制
本市小额担保贷款损失由市担保专项资金承担。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时,担保机构应按规定,3个月内向经办银行履行清偿责任。此期间,银行也应积极向借款人催收贷款。但根据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合同的约定或经担保机构同意,经办银行可直接从担保专项资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
八、贷款回收激励机制
按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对经办银行、镇(社区)和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进行考核奖励(回收率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当年应到期贷款总额×100%奖励标准如下:对承贷银行、镇(社区)和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及其他有关部门,凡认真审核、推荐小额担保贷款对象、积极催收贷款本息、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分别按当年实际贷款回收额的1%给予奖励;贷款回收率达到95%以上的按当年实际贷款回收额的1.2%给予奖励。建立相应的奖励机制,奖励资金可用于补充经办银行、镇(社区)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的办公经费,以及用于在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九、管理与监督
各相关部门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行管理监督,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建立两项工作制度:一是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月度统计、通报制度。经办银行每月5日前,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报市人民银行、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再就业和城乡统筹就业办公室定期对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进行通报。二是小额担保贷款季度例会制度。市人民银行、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单位定期召开会议,沟通协调,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寻求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对恶意逃废债的个人和单位,要在例会上进行通报,并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留下不良信用记录,违纪违法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