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科技三项经费使用管治总结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确立的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奋斗目标,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速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加快利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步伐,加强原始科技创新,推广转化科技成果,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发〔〕12号)精神,结合新时期科技工作实际,市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科〔〕字第26号)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二条科技三项经费是指市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科技三项经费是市政府财政科技拨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
第三条科技三项经费纳入当年市财政预算,并按照上级文件规定,以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35个百分点的比例稳定增长,经费总量占财政实际支出的比重达到2%
第四条 市农业科技发展基金。
第五条上级科技部门的拨款。
第三章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六条科技三项经费支持对象为在本市注册、经营的内资控股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科技三项经费原则上支持列入国家、省、市及本市工业、农业、社会事业发展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及各级各类科技创新载体。
第八条科技三项经费采用无偿拨款和有偿回收两种使用方法。属有偿回收使用的经费,一般情况下,回收的比例不低于该项目匹配经费的50%
第九条科技三项经费以项目贷款贴息、补助等形式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创新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第四章使用范围
第十条 列入上级科技部门各类科技计划,并获得科技计划经费支持,需我市科技三项经费匹配的项目
第十一条虽列入上级科技部门各类科技计划,但未获得科技计划经费支持的项目,市科技三项经费以第九条的方式给予支持:
(一)列入国家火炬科技计划的项目,每项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10万元。
(二)列入省级科技支撑计划的项目,按10.5比例匹配科技经费。
(三)凡列入市科技部门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经鉴定后每项一次性补助3万元。
(四)支持各类科技创业园的发展,对国家及省有关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创业园、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管理单位,按上级规定给予一定的补助经费;按政办〔〕90号文件规定,对市科技人员暨留学人员创业园和汾湖经济开发区的科技人员暨留学人员创业园每年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
第十二条 经上级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每项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3万元。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省高新技术产品,每项分别一次性给予经费补助10万元、2万元。
第十三条为鼓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促进科技创新,根据市科技局、财政局制定的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科〔〕43号文件)对专利的申请、专利示范企业、专利示范镇和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分别给予专项资金补助,用于扶持专利工作开展。
第十四条经省新认定的民营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科技经费2万元。
第十五条经批准列入省级企业信息化示范工程,每项一次性给予补助10万元,支持企业信息化建设。经批准列入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包括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每项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5万元的科技经费补助。
第十六条列入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按上级规定匹配相应的科技经费。
第十七条列入本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的项目和科普项目,每项给予一定的补助经费,无偿支持我市社会事业发展,补助经费金额视项目规模确定。
第十八条科技三项经费也可有偿支持上述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有偿使用的科技三项经费,按期回收项目的经费,回收部分的80%纳入市科技发展基金,继续用于安排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九条农业科技三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省级农业科技项目的开发、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农业高新技术的应用和创新、产业化,无公害农产品的开发,以及农产品深加工和保鲜技术研究等。
(一)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科技型示范企业、示范基地
1.列入国家、省的农业科技示范园区,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匹配相应的科技三项经费。
2.列入市的农业科技示范园区或科技型示范企业,启动建设费用按照11比例匹配相应的经费,规模比较大的园区或企业,匹配的经费最低不少于10.5比例匹配相应的经费。
3.列入市的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启动建设经费35万元。
(二)农业科技开发、科技支撑计划项目
1.列入市级以上各类科技项目按照11比例匹配相应的科技经费。
2.列入市的各类农业科技项目,视项目规模的大小,匹配相应的经费。
3.列入国家星火计划的项目,每项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10万元;列入省级农业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每项按10.5比例匹配科技经费。
4.列入本市以上的星火培训项目,视项目大小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五章开支范围
第二十条科技三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补助费、资料及印刷费、租赁费、差旅费、鉴定及验收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科技三项经费的开支,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按市科技局立项的要求,组织项目的实施,并严格按银行有关规定及借贷款合同的要求合理使用资金,其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三项经费的使用监督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市科技局根据当年科技三项经费预算,定期对收集到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进行审查、筛选和立项,编制各类科技项目。
第二十四条市科技局是科技三项经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收集、初审、审批立项或向上一级科技部门申报;经审批、立项的项目,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科技计划项目和相应的科技三项经费指标。
第二十五条科技三项经费由市财政局按照审批后的科技项目及配置经费计划总额,定期划拨给市科技局,再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给项目承担单位。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三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因项目失败或非不可抗拒的原因,项目承担单位无力归还贷款时,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由其经济担保单位负责归还。
第七章镇、区科技三项经费
第二十七条各镇、开发区按照上级规定安排科技三项经费,用于匹配列入上级科技部门立项的各类计划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