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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加快建设步伐,规范管理程序,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政发〔〕55号《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办法(试行)通知》文件的精神和年11月9日下发的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涉及的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指已经列入农村公路养护范围,属小修保养范围以外的镇村公路。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乡(镇)之间,经省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公共道路,包括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县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乡道是指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行政村、行政村之间,经省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公共道路,包括不属于国道、省道、县道的乡际间、乡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村道是指为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服务,经省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公共道路,包括不属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连接行政村之间、行政村通往村民集中居住点、自然村或者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道路。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遵循分级、分类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按照工程性质、规模大小、技术难易程度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以及改善工程四类。
小修保养工程:即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工程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使之经常保持完好状态。主要内容有保证路面、路基的清洁整洁,路肩、边坡、边沟整修,桥梁、涵洞的疏通,路面坑塘和龟网裂等病害的修补、处理;
中修工程: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设施的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原状的小型工程项目。主要内容有200500米路面面层加铺,桥梁、涵洞局部维修和个别构件的更换;
大修工程: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和个别增建,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项目。主要内容有500米以上的为恢复原有公路等级标准的路面结构层加铺,桥梁、涵洞的全面维修,大面积构件的更换等项目;
改善工程:对公路及其工程设施因不适应交通量和载重,需分期逐段提高其技术等级,或通过改善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主要内容有1000米以上公路的拓宽改建,路面结构层的改变、标准的提高,桥梁加宽、加固、拆除重建等项目。
农村公路的改善工程和大修、中修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保障农村公路养护质量。
第五条农村公路大中修改造的有关单位部门、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均要执行本细则,并履行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建立和健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市交通局(农路办)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规模、技术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工作,以及对工程计划执行情况、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资金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各镇(开发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实施,履行区域内农村公路大中修项目计划申报并负责做好用地、拆迁、土方等前期工作,做到规划落实、资金落实、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农村公路大中修任务的全面完成。
各行政村在实施过程中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大中修项目施工环境的保障工作,落实农村公路用地的土地流转、土路肩培设、沿线绿化种植。
第三章前期工作管理
第七条农村公路大中修计划的编制应符合以下原则:
1.坚持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2.坚持与镇村总体规划相协调的原则。
3.坚持新农村建设和通公交优先的原则。
4.镇(区)和沿线行政村积极性较高的道路优先的原则。
第八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应每年编制计划,由各行政村向所在镇(开发区)和镇农路办提出农村公路大中修建议意见,报告方式见附件一。各镇(开发区)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编制每年度农村公路大中修实施计划报市交通局(市农路办)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并列入当年度重点工程项目。
第九条二级公路标准以上项目的前期工作一般应编制简化方案设计,并编制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二级公路标准以下项目的前期工作可编制简化方案设计,并进行简易施工图设计。简易施工图设计至少应具备路线纵断面图、路基横断面图、路面结构图和构造物结构图、工程数量表以及工程预算等。
第十条项目前期工作由市交通局和各镇(开发区)组织编制。二级公路标准以上项目施工图设计应由市交通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简化方案设计由各镇(开发区)编制上报,简易施工图设计由市交通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简化方案设计是对拟建项目的老路状况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必要的测量,对改建的必要性、技术指标的可行性、经济的合理性、实施的可能性进行分析,确定各项目的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说明建设路段所处的位置、起讫点和重要控制点坐标BJ54长度、通往乡镇名称、沿线受益行政村名称和群众数。
2.老路的现状,包括老路路线,路基、路面宽度、路面结构及破损情况,桥涵状况等。
3.改造方案,包括路线、路基、路面、桥涵等内容。
4.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5.实施方案,包括施工方案、工期和计划安排。
各镇(开发区)将区域内农村公路大中修计划汇总上报(见附件二)每条线路应分别编制简化方案(见附件三)
第四章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年度计划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纳入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农村公路范围内的公路。
2.项目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
3.镇(区)大中修改造资金已经落实
第十三条本次大中修改造范围指已经列入农村公路范围但在小修养护外的450公里镇村道路,计划分35年完成,每年改造100150公里今后新增镇村道路大中修或改造项目,均应按该政策执行。
第五章工程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大中修着重提高路面等级,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增强通车能力。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农村公路大中修应优先考虑危桥、险涵的改造,同时为适应农村公交通行的要求设置港湾式候车区。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技术等级根据使用任务、功能和适应的交通量采用二级、三级和四级公路三个等级。
镇(区)通达行政村的公路采用四级或四级以上公路。
第十六条路面宽度一般规定如下表:
四级公路采用单车道路基时,应在适当距离内设置错车道,错车道的设置按农村公交的规划要求,能满足农村公交通行的需要。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路肩应予以加固处理。
第十八条路面工程
二级公路采用沥青砼路面,厚度不小于5㎝;三级公路采用沥青砼路面,厚度不小于2.5㎝。应根据道路交通量的大小等因素采用合理的沥青砼路面厚度。
采用水泥砼路面时,二、三级公路板厚不小于20㎝。四级公路路面宽度为3.5㎝时,板厚不小于15㎝;路面宽度大于3.5m时,板厚不小于18㎝。
四级公路一般应采用水泥砼路面。亦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沥青砼路面,采用沥青砼路面时,厚度不小于2.5㎝。
改建(路面)农村公路,路面基层应采用二灰碎石、水泥稳定碎石等半刚性类型,厚度不小于16㎝。
新建的农村公路路面底基层可采用水泥稳定粒料(土)石灰稳定粒料(土)石灰粉煤灰稳定土、石灰工业废渣、填隙碎石等或其它适宜的当地材料铺筑。
第十九条桥涵工程
公路桥涵荷载标准采用汽车-20挂车-100桥涵与路基同宽。桥涵跨径应尽量采用标准跨径。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应当设置必要的公路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措施。农村公路建成后,根据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等农村公路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要做好公路绿化美化和沿线环境的综合整治工作。绿化物种的选择应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绿化要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要同时做好公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做到沿线环境与公路建设相协调配套。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应注意不破坏当地的农村灌溉水系,设置必要的排水和防护工程,提高公路抗灾能力。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其它标准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执行。
第六章工程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为了统一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由各镇(区)做好涉及工程建设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征地拆迁与施工环境的保障,以及实施全过程的组织协调等工作,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市交通局负责农村公路大中修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度。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依据合同实施管理。工程招投标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必须依法进行查处。
严禁招投标弄虚作假,严禁施工转包和违规分包。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应结合项目实际,积极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机制,构筑综合监督网络,保证工程质量。
1.农村公路大中修项目质量监督工作,由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为主体进行。设专人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结合实际,确定质量监督重点部位、重点工序和检测频率,制定监督工作要点和验收标准,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2.建立农村公路质量责任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转;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必须合格,单位工程优良率必须达到85%以上。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大中修报表制度。交通局定期将工程进度情况及资金到位情况报市政府。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交竣工验收制度,可将交工、竣工验收合并为一次进行验收(见附件四)项目的验收由市交通局组织,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改造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理念。各地要结合工程实际,建立符合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际的安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针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严格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特别是要对拆除原有结构物、爆破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加强管理,切实保护施工人员及公路沿线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第三十条改造后的镇村公路交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所在镇(区)管养部门。市交通局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相关机构做好养护工作。
第七章建设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大中修资金以镇(区)自筹为主。由于本次改造面广量大,且投入相对集中,市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每公里10万元的定额补助。
镇(区)大中修改造资金按年度重点工程计划的要求拨付。参照市镇公路建设资金管理模式,分三年由市财政代扣。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由以奖代补资金和镇(区)大中修改造资金组成,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以奖代补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三十四条市发改委、财政和审计部门将对农村公路大中修资金进行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项目业主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资金审计检查工作。项目完工后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