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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审批清理管治总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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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审批清理管治总结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本次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精神为指导,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以便民利民为主线,按照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要求,认真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努力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逐步形成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和严密完善的审批监督体制。

本次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工作目标是通过清理和确认我市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设定和实施,按照“从规范流程向规范环节细化、从要求时限向要求质量深化”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管理办法,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使我市的审批方式更加科学、审批监管更加严密。

二、清理范围

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法定授权组织实施但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审批、登记、备案等事项,主要包括:

(一)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二)有关税费减免、使用政府基金或者享受政府其他有关政策待遇的审批;

(三)有关人口户籍和计划生育管理的审批;

(四)民政优抚和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审批;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对其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国有产权、资产变动的审批;

(六)对有关财产权利或者其他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登记,包括准予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七)其他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和登记。

三、工作重点

(一)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设定依据

非行政许可审批原则上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国务院及其部委、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政府各部门不得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上级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依据作出新的规定时,要及时调整和取消。

市级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应当对审批内容、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受理和决定机关、实施方式和程序、办理时限、审批的效力、收费、年审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未规定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的由市政府予以规定或者由实施机关按照本规定拟定实施办法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备案。

(二)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清理标准

1.不符合设定依据的一律取消;

2.虽有设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予以取消或调整;

3.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予以取消;

4.通过质量认证等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或行政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的予以取消;

5.一个审批事项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按照职能相同或相近的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原则进行调整,该取消的予以取消;

6.上级明令取消的事项,一律取消;

7.长期未实施、取消后不影响管理的予以取消;

8.以省政府及其部门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作为事项设定依据的待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再决定是否保留;

9.党委部门的事项不列入这次清理范围。

(三)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实施机关

非行政许可审批由具有非行政许可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行非行政许可审批。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便捷、高效原则,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也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代为受理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委托机关办理委托的应当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并将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和受委托的内容予以公告。受托机关或者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办理受托事项,委托机关对受托机关或者组织办理受托事项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有权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名称以及非许可审批项目,由市政府予以公布。未经市政府公布的机构,不得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

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应建立统一受理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统一送达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制度。凡面向企业、群众,为社会服务的项目都应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各行政机关的行政服务科,负责统一受理与统一送达。行政机关应对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行政服务科充分授权,提高现场审批率。因特殊情况不能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由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决定。

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初审的行政机关不得为其他行政机关或者要求其他行政机关对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进行初审。

行政机关依法需要根据检验、检测、检疫、审计、鉴定的结果作出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公布法定的检验、检测、检疫、审计、鉴定标准。检验、检测、检疫、审计、鉴定应当逐步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审计、鉴定结论承担责任。

(四)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实施程序

1.建立方便申请者办事的受理机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应当向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机关采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表格、合同范本等申请材料文本,应经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审查后公布。行政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使用复印的或者从网站下载的符合规格的申请书格式文本、表格、合同文本等申请材料文本。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递交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材料,行政机关无论是否受理申请,均应当根据情况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回执。

行政机关接收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行政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并出具书面补办通知书。

2.建立便捷高效的审批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并将其书面告知申请人。行政机关作出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审计、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审批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应当出具不予审批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寻求有关法律救济的权利。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审批的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在办事大厅或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工作步骤

清理规范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工作部署和部门自查清理阶段。各有关部门根据要求做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自查清理工作,并于3月底之前将《非行政许可类审批管理项目统计表》和《非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分管领导和联络员统计表》一式四份报市发改委、法制办、监察局和行政服务中心。此前,实施行政许可、审批“两集中三到位”中已填报《行政许可及非许可类审批管理项目统计表》单位,如对报送的非许可类审批管理项目无调整的可不再报送。

第二阶段:事项清理阶段。市发改委、法制办、监察局和行政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报送的非行政许可保留事项进行严格审查,提出拟保留和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三阶段:审批流程规范阶段。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逐项进行规范,并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规范表》规范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行为。

(二)组织领导

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事项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服务、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措施。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非行政许可事项较多的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集中精力做好工作。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