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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市县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总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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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市县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总结

一、农民、企业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发放

仍按政办〔〕38号文件执行,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市级以上农民劳动模范和企业退休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具体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每月1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80元;市级劳动模范每月50元。所需资金由劳动模范所在的市(县)财政解决,同级工会发放。

市级劳模每月40元。荣誉津贴发放对象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市级农民劳动模范和企业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所需资金由劳模所在单位解决。破产或停产、关闭企业和农村劳模荣誉津贴,由我市财政核拨,市总工会负责发放。

荣誉津贴不计入低保收入。

二、对市级以上低收入劳动模范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

劳动模范生活困难补助金是指对达不到一定标准的低收入劳模给予的收入补差金额。

(一)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在职、在岗,其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企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市统计局于每年的3月提供)水平的,按我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予以补足(劳动模范名单和工资收入情况由劳模所在单位先上报所在镇(区)工会,汇总后上报市总工会)。

(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下岗或失业,并失去就业能力的,其生活补助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每年的3月提供)水平的,按我市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劳动模范下岗或失业,并失去就业能力人员名单由劳模原单位先上报所在镇(区)工会,汇总后上报市总工会)。

(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已退休,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水平的,按我市平均水平予以补足,(退休劳模名单由市总工会提供,其基本养老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

(四)市级以上农民劳动模范,本人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市统计局于每年的3月提供)的,按我市农民人均收入水平予以补足(农民劳模名单由市总工会提供,其实际收入由市委农办提供)。

以上所指的基本养老金、工资和生活补助等收入不包括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

由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享受相关待遇的劳动模范人员名单和补助金额,经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由市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市总工会发放。

三、建立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资金

特殊困难指因病、因灾造成的生活困难。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资金每年由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下拨。市劳动模范以每人2000元的标准,按7%的困难面计提,由市总工会下拨。市劳动模范以每人1500元的标准,按10%的困难面计提,由市财政局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市总工会具体实施帮扶。

四、发放市(县)级劳动模范春节慰问金

市级劳动模范慰问金标准为每人20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市总工会负责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