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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衔接管治总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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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衔接管治总结

一、增强自治功能,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

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是我镇两大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和当前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需要,切实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增强群众自治功能,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社会管理和群众服务方面的重要作用。

1.强化自治组织建设。要强化村(居)自治组织自身能力建设。建立民主选举与竞争上岗相结合的选人用人机制,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增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生机和活力。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加强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成员的教育培训,提升自治能力素养,增强驾驭能力,服务服从于经济社会建设。

2.增强群众自治意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增强群众自治功能。要加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树立群众自治的主人翁意识,改变群众法治观念不强,民主意识薄弱的问题。要提高自治效能,必须提升群众参与意识,真正做到放权于民。

3.扩大群众自治范围。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做好有关群众自治范围的工作,并逐步扩大群众自治范围。要积极承接政府转移出来的部分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承接公共服务、整合社会资源、引导社会参与、协调社会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

4.完善群众自治制度。进一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居)民自治机制,完善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民主选举制度,以村(居)民会议、村(居)代表会议、村(居)民议事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制度,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制度,以村(居)务公开、财务监督、群众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5.促进社区组织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是群众自治的基点和生长点。要积极创造条件,积极培育和发展各类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发展社区志愿者、义工等群体,依托广大群众和社会组织开展群众自治和社区服务工作,建立健全社会服务体系,提高群众自治水平和服务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6.支持村级经济建设。村民委员会要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互助性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开展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保障各类经济组织和村民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支持村民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7.加快新农村建设。村(居)委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搞好新农村建设规划,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试点工作。要搞好村庄的环境整治,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农村工业防污整治,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确保新农村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二、规范政府行为,保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权利

要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充分保障基层群众各项民主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要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搞好指导服务工作,提高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1.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加快镇政府机构改革,推动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建立精干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服务型政府。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要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要转变政府职能,处理好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的工作承接,做到放权于民、还权于民。

2.完善工作指导方式。镇政府要从实际出发,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指导。帮助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搞好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开展工作指导要防止用行政手段干预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内事情,随意用行政命令的方式下达指标任务,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设定影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

3.规范协助管理行为。对需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办理的行政事务,实行项目准入制度。要组织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办理的具体行政事务进行全面清理,以减轻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负担,确保完成法律规定和上级政府明确规定的事项。

4.实行委托购买服务。对需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办理的具体行政事务,按“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实行委托和购买服务的方式。由镇政府与市政府各部门协商,确定工作要求和落实项目经费。镇政府统一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签订委托和购买服务协议,明确工作要求、目标任务和经费支付方式。

5.加强行政行为监督。镇监察部门要加强监察检查,对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干预基层群众自治内部事务、侵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权利的领导和具体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及时查处违法违纪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切实解决社区服务发展中反映强烈的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类热点问题,保证社区服务健康发展。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政府法制监督,对镇政府出台涉及基层群众自治的规范性文件严格备案审查,切实纠正违法行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加强监督,防止损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合法权益。

三、加强群众监督,提高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需要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和实施监督。要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建设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政府。要实行政府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让政府行政管理的全过程处于群众监督之下。

1.扩大行政决策参与。让基层群众参与政府决策,既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的需要,也是发展基层民主,调动人民有序参与行政管理的积极性,有效推动基层民主的需要。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在行政决策的过程中注重广泛征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真正做到集中民智,使决策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体现民意。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要组织公开听证。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外公布。

2.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要完善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权益保障机制、举报投诉机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要注重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联系群众、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联系沟通机制。要通过不同形式、载体,让广大群众对政府机关工作发表意见、质询和投诉,有效监督政府工作,及时解决群众的困难和问题。

3.建立群众评议机制。政府行政部门工作绩效考核和工作评定,要建立群众评判制度,组织群众评议,广泛听取广大群众的意见。对群众反映意见大、评分低的行政部门,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组织整改,并及时向群众反馈整改结果。

四、实施互动衔接,建立新型城乡管理服务体制

要按照国务院《决定》“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联系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听取意见制度、监督反馈制度、社会矛盾调处制度等机制,通过努力,基本形成政府调控同社会协调互联、政府行政功能与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务模式。

1.加强政府组织协调。镇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的协调体制。镇民政科作为镇政府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的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村(居)自治工作的指导职能。镇民政科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对行政部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权利,以及开展指导服务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及时向镇政府汇报。

2.维护群众利益,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要加强群众信访的处理,及时依法受理群众投诉。

3.建立服务联动机制。各部门要发挥行政服务窗口作用,为企业和群众集中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也要加快为民服务中心建设,为群众生产生活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镇政府要积实体按照共驻共建、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的原则,提供多方位社区服务。

4.实施扶持帮助政策。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对经济条件困难的村(居),要帮助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工作实绩好、群众满意度高、积极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政府各部门可以采取结对挂钩的办法,帮助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解决实际困难,增强基层群众自治能力,提高基层民主建设水平,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

各村、社区,政府各部门和下属事业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