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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主要以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等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条审计局(以下简称审计局)是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监督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实行监督审定制度,审计局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建设单位、财政部门依据审计结果结付工程款。
第二章结算送审程序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编制工作,并向建设单位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期限为60天。
第四条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结算资料后应进行核实、审查,对结算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应督促施工单位补充完善。施工单位经建设单位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完整资料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建设单位即可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负。
第五条建设单位审查结束后填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送审联系单》,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将完整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资料送交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规划建设局)。
第六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对于送审金额超预算10%且绝对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说明情况并办理相关手续,由规划建设局予以认可。
第七条规划建设局应对辖区内所有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初审结果由规划建设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签字确认。
第八条规划建设局在初审结束后,应签署初审意见书。15天内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资料送交审计局。审计局对规划建设局送审资料进行清点、核对后,由交接双方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交接日期。
第九条对个别因特殊情况而不完全具备送审条件的项目,需由施工单位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经建设单位确认,规划建设局同意后方可送审。
第三章结算资料要求
第十条工程竣工结算送审资料应完整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有利于长久保存。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送审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文件、招标图纸、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
2、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等合同及与项目有关的协议、纪要等;
3、设计变更、隐蔽工程单、施工现场签证;
4、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5、工程竣工图纸(含设计变更);
6、工程造价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及相应的电子版文档;
7、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取费证书(或计价手册);
8、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送审的竣工结算书应由施工单位具有造价编审或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封面要有工程名称、编制日期、工程结算总造价、编制人签字、编制人资格印章、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资料送审后,未经审计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送审金额或送审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现场签证应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签字,跟踪审计项目还应由跟踪审计人员签字,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签证应提供原件,如为复印件应加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公章。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及委托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现场签证行为。
第四章结算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合同、协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2、隐蔽工程施工纪录和验收签证等手续是否完整、真实;
3、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变更是否符合程序、规定;结算是否按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变更作相应调整;
4、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业务范围、计价手册是否与结算工程相对应;
5、竣工结算的结算方法、定额套用、费用计取、优惠让利是否与合同条款、招标文件一致,是否符合国家、省、市规定和要求;
6、措施项目费是否与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一致;
7、工程量的计算是否与竣工图纸、工程签证资料、实物一致,是否符合工程量计算规则,有无漏算、重算和错算;
8、定额子目换算、工料分析是否合理准确;
9、材料(设备)、人工、机械台班价格是否合理准确;
10、工程量清单报价项目的结算价是否与投标报价一致。
第五章结算审计实施
第十六条审计局根据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成立审计组,实施结算审计。审计组针对审计项目的工程特点,编制建设项目结算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审计局在实施建设项目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通知书》。
第十八条审计组以合同、招标文件规定的定额、计价方法为依据,根据市场供求变化和施工条件等因素实施初步审计,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复核丈量,现场取证。
第十九条初步审计完成后,审计组内部实行交叉复审,最后由稽查复审科实行复审。三级审核的每一流程均应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流程表》上签署相应的审计意见。
第二十条竣工结算审计的基本建设项目审定后,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审计局三方在《基本建设项目审定单》上签字盖章认可,委托审计项目还应由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签字盖章认可。审计局出具相应的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并送达建设单位、财政局、规划建设局和相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竣工结算审计从规划建设局送审至出具征询意见稿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经审定的基本建设项目,以施工单位初始送审额为计算基础,审计核减率在10%以内的(包括10%),审计费用由审计局承担;审计核减率在10%—15%的(包括15%),10%以内的(包括10%)审计费用由审计局承担,10%以上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审计核减率在15%以上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全额承担。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结算送审时就承担相关的审计费用填写《承诺书》。审计费用按审计局的相关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规定上限确定。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对竣工结算的真实性负责,杜绝高估冒算。对审计核减率超过30%以上的送审项目,审计局可建议规划建设局取消该施工单位参与其他项目建设的资格,同时抄送监察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凡未按规定办理的现场签证,审计局在审计时不予认可。
第二十五条审计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关人员签证有明显不实或较大误差的,一经查实,将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