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建设项目行政监察暂行总结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察,规范行政行为,推进廉政建设,根据《行政监察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开发区内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财政性融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开发区监察审计局依法履行行政监察职能,对重点重大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和一般建设项目的重要环节实施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能情况实施监察。
第四条 开发区监察审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专业人员为特邀监察员。
第五条 开发区监察审计局对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度,开发区招商局在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将相关批文抄送开发区监察审计局。
第六条 建设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各项手续。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和设计图纸报送开发区基本建设审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查办公室)。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依法实行招投标。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设计及监理费用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下、设计及监理费用在3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审查办公室成员单位进行商务谈判(原则上每个项目谈判对象不应少于3家)。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开发区监察审计局对招标投标全过程进行监察,督促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廉洁地进行。
第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的媒介,经招标人同意,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介,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地点和范围。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招标、谈判方案及评标办法由审查办公室商定。招标人须在开标前5天将项目招标文件抄送开发区监察审计局。
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文件中应载明廉政准入条件,招标人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审查。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通过资格预审的合格申请人的相关资料,抄送开发区监察审计局。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投标人,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在3家以上、9家以下的,应允许所有投标人投标;超过9家的,可采用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总数不少于9家的投标人。
(二)采用低价中标的,允许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信息,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确保评标委员会评标时间充分。审查办公室可根据需要有选择地公开评标过程,接受投标单位的现场监督。
第十四条 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要对投标文件中工程内容的完整性、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的可行性、综合单价及其组成费用的合理性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核,并拿出书面说明。
(一)设有标底的,投标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
(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十分接近,且招标文件出现不应当的雷同。
第十五条 施工中,严格按预算控制工程造价,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确须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工程变更及工程签证须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跟踪审计单位共同现场审核签字,工程重大变更(50万元以上)及工程重大签证(10万元以上)由审查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论证后决定。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前,根据设计文件和其他有关规定,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预验收,并对隐蔽工程的签证资料进行核对。预验收通过后,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办公室成员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在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审计、招标、监理等中介机构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加强对这些单位的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对造成影响和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违反程序的,或者违反有关廉政建设法规、党纪政纪规定的,依纪依法进行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监察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