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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开发区基本建设管治总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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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开发区基本建设管治总结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加快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建设资金的有效合理使用,根据有关规定和开发区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产业开发园等8个沿三个办事处由开发区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主体是各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第四条 开发区成立基本建设项目审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由建设管理局、纪工委、财政审计局、国土规划局、各办事处、各园区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对项目申请、招投标和资金拨付进行审查管理。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申请和招投标的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园区管委会根据项目进区情况和总体规划要求,提出基本建设项目申请。

(二)办公室对申请项目进行现场调研和综合平衡后,报管委会批准,下达基建项目批准文件。

(三)各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根据批准文件办理建设项目的选址、立项、定点手续,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也可以委托建设管理局商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四)办公室负责商定招标办法并编制招标文件。

(五)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标底,实施招标。

(六)办公室根据招投标结果下达施工通知书,通知书明确施工单位、中标总价、竣工日期、监理单位等内容。各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书和监理合同书。

第六条 各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负责项目建设的实施。具体包括项目建设涉及的房屋拆迁安置、土地征用、地面附属物补偿、施工队伍和人员管理矛盾纠纷的调处等,保证基本建设项目的正常推进。

第七条 建设管理局负责对工程质量、项目进度实行监督。

第八条 招投标结束后,建设项目需要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增减量在50万元以下项目,由建设管理局会同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现场审核,报办公室批准后实施。增减量在50万元以上项目,报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确定。

第九条 开发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拨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对重点区域和重大项目实行倾斜。

(二)分类结算原则。将开发建设和公益事业、集镇建设资金分开结算。

(三)多元投入原则。

第十条 集镇改造、公益事业建设资金原则上由各办事处自筹解决,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不足部分经办公室审查报管委会批准后予以适量定额补贴。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程序。施工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填写用款申请表,由现场监理签署意见,办事处或园区建设管理科科长、分管领导签字,建设管理局工程科长、局长签字,审查管理办公室主任签字,财政局签字、投资公司领导签字,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签字。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结束后,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工程决算,报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初审后,由开发区财政审计局委托有资质的审计(会计)事务所审核,确定工程决算金额。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