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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管治总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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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管治总结

一、总则

1、凡在本镇范围内因涉及暨南大道建设需要,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而需要实施房屋及附着物拆迁,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本镇范围内其他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房屋拆迁必须符合规划,有利于建设项目实施,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偿的原则。

3、镇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负责对本镇辖区内房屋的拆迁安置实施监督、管理。

4、镇人民政府及涉及拆迁任务的各村(社区)必须高度重视拆迁工作,成立专门班子,其它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二、房屋拆迁的补偿

1、拆除私有房屋,按楼房、平房、简易房(棚)三种类别进行

补偿,补偿标准按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具体标准见附表一)。合法建筑面积的确认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为准,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被拆迁人所办理的其它合法手续为依据。

2、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办理拆迁手续,搬迁出让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楼房15元/m2、平房10元/m2、简易房(棚)5元/m2,对逾期不拆的按有关规定依法强制拆除,不予奖励。

3、凡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20元/m2补偿(不论房型),对批准建有新房且应拆除旧房而未拆除的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上述两种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适当奖励10元/m2,逾期不拆的按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4、合法用地上擅自搭建的违法建设不予补偿,但如在拆迁规定期限内签订动迁协议拆除房屋的,给予楼房15元/m2的奖励,平房10元/m2的奖励。拆迁公告发出后,未经批准突击搭建的房屋、围墙、场地等建(构)筑物不予补偿,一律无条件拆除。违法建设的确认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合法手续为依据。

5、拆除产权不清或产权虽清但所有权分割等有争议的房屋时,被拆迁人应向拆迁人告知实情。根据评估,经绘图、摄影、立卷、建档、证据保全并经公证后,房屋先予拆除,待产权归属明确后,凭产权证件办理相关手续。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安置时,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协议后,方可进行安置;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放弃安置时,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债务人偿清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6、被拆迁人因拆迁搬家的,由拆迁人给予每人200元的搬迁补助费,此款一次性结算。

7、过渡住房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拆迁人根据在册常住人口每人给予150元/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以6个月计算,超过期限的按月计算。

三、地面其他附着物的补偿(见附表二)

四、拆迁安置标准

1、为适应“农村集镇化、集镇城市化、城乡一体化”标准建设

住宅小区的要求,被拆迁人的住房安置,由拆迁人统一征用土地,统一规划设计,统一集中建设,安置时按实际面积结算。

安置房分别按80m2、120m2、160m2三种面积房型进行建造。

2、被拆迁人的住房安置,原则上只安置拆迁公告发出之日前在册常住户口人员和虽没有正式户口但确属常住人员的房屋产权人。

3、安置面积为每人40m2,超过规定安置面积(每户人均不得超过10m2),按成本价结算。

4、被拆迁人房屋拆除后,自行解决住房并放弃安置的(包括在镇区购买商住房),给予规定安置面积300元/m2的安置补偿。安置补偿金在房屋拆除并经拆迁人验收后结算兑现。

5、被拆迁人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1)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

(2)原有常住户口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在国外留学的学生;

(3)家在本地,配偶一方户口在外地;

(4)原有常住户口,正在劳动教养或拘役服刑期间的人员;

(5)大中专毕业待业人员;

(6)按政策规定应计入安置人口的其他人员。

6、被拆迁人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安置时可照顾建筑面积25-40m2:

(1)已成婚未生育的家庭;

(2)被拆迁人安置人口中其子年满18周岁尚未婚配的(法律规

定禁止结婚的情形除外);

(3)被拆迁人属有女无子户,其中一女年满18周岁尚未婚嫁的

(只照顾一女);

(4)符合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

(5)符合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尚未婚配的。

符合1-4条款的照顾安置面积不超过25m2,符合第5条款的照顾安置面积不得超过40m2。

7、被拆迁人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作安置:

(1)已婚嫁户口应迁出而未迁出仍保留在拆迁区域内的;

(2)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其他地方另建住房而原址房屋需拆除的;

(3)已享受国家和单位住房改革等优惠政策的人员;

(4)不属于房屋拆迁安置的其他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