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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项目建设审批和管理总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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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项目建设审批和管理总结

一、项目建设报建

凡在我镇域范围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必须依法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镇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均应报建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拟建建筑物(工业用房建设、商业用房建设、行政事业用房建设、民用住宅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镇域总体规划。拟建单位和个人携带项目批文和建筑四址图及平(立)面方案图等,到镇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报建手续。

(二)在镇域范围内架设各种杆线、铺设各种地下管道的单位,必须携带项目批文和工程施工方案及详细走向图,向行政服务中心申报,并按规范程序进行审批。

(三)各类建设工程办理报建手续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携带建设方案及图纸,到行政服务中心填写《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经镇总工办按照城镇总体规划审批同意后,到市规划局办理选址审批。

2.环保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环境评估。

3.根据选址意见书和环评报告,国土局办理土地预审。

4.根据土地预审,到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定点图和定点书。

5.国土局办理供地手续。

6.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办理好环保、防疫、排水、消防安全等有关手续,并到镇建管所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项目建设管理

(一)《建设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三)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四)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五)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必须报请镇建管所现场放样验线后方能施工。

(六)镇建管所对在建项目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阻挠。

(七)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八)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建管所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办理竣工验收单,凭土地使用证、竣工验收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九)未办理报建手续,擅自建设的工程项目均属违章建筑,按照《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市村镇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十)本意见如有与上一级建设管理部门规定相抵触的以上一级建设管理部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