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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专项资金设立和调整
按照“聚焦产业,突出重点,完善办法,提升效果”的原则,规范设立市级财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产业类别和资金主体功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目前共设工业发展类、服务业引导类、科技进步类、人才引进培育类、开放开发类、财源激励类等六大类。依据支持重点和相关扶持政策,各大类下设若干专项。今后,需设立新的专项资金,应由市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新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调研论证,拟定扶持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设立。
按照“事前引导,激励增量”的要求,市各业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产业转型升级要求和市区产业发展重点,对现行专项资金扶持政策进行梳理、调整和完善,进一步明确专项资金政策扶持方向、扶持重点、门槛条件、支持方式、支持标准、执行期限及管理办法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采取以补助、奖励等无偿拨款为辅,以创投、风投、贷款风险补偿等有偿使用为主的使用方式。同时,要积极探索招投标等竞争性分配方式,切实加大财政资金聚焦力度,提升产业政策扶持效果。
专项资金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因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产业经济政策变化,确需调整和完善的,应由市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完善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对专项资金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以及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或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报请市政府调整或取消该专项资金政策。
二、严格专项资金预算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根据产业政策和财力状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全部用于产业政策兑现。各类专项资金之间可调剂使用,不受规模限制。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不足政策兑现,由市财政按规定程序追加预算。年度预算结余不再结转下年使用。
市委、市政府推进产业发展重大活动经费和对县(市)区政府的考核奖励,由市财政专项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不再列支上述经费。对在市组织的各类经济活动考评中,获得先进、优秀等称号的市级部门(单位)、乡镇、企业、个人,由市委或市政府给予表彰,不再给予物质奖励。市业务主管部门推动产业发展的工作活动经费列入相关部门的年度预算。
三、加强专项资金使用
财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要突出新兴产业、服务业、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开放开发以及转型升级等6大领域。专项资金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政策制定在前,政策充分公开,严格按政策兑现”的原则,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到政策公开透明,审核严密规范,兑现高效快捷。
(一)加强项目组织。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建立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该系统主要功能为政策、项目申报、结果公示、资料积累等。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政策公开力度,除及时过项目管理系统外,还要过报纸、电视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提高财政政策的透明度和社会知晓率。每年第四季度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企业(包括单位、个人,下同)按照政策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在线申报扶持项目。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享受一项专项资金一次扶持,不得重复、多头申报。对应过项目管理系统申报而未申报的项目,不列入市级扶持范围。对符合国家、省申报条件而不向省级以上申报的项目,在享受市级扶持政策时,按规定标准的50%兑现。
(二)严格项目审核。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等情况。要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制,严格审核申报项目,在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和经济指标进行严格评审论证筛选的基础上,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拟定扶持项目和资金计划。要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和中介机构评审。
(三)规范公示下达。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公示拟扶持的项目和资金。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后,联合行文下达扶持项目和资金计划。
对列入项目扶持计划的重大项目和事前补助项目,根据相关政策,市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目标协议,明确项目实施要求。
(四)及时拨付兑现。市财政部门根据批准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及时拨付资金,不再要求企业提供收款收据。对需要过验收后拨付的项目,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市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验收合格报告后及时拨付。
四、强化专项资金监督与管理
在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维护管理,监督资金使用,强化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审计评估质量。对在审计评估过程中,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未按委托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处罚外,市财政将追回已支付委托费用及停止支付委托费用,3年内取消财政委托审计评估业务资格,并予以报批评。
企业应当保证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业务主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对需要过验收后拨付资金的项目,企业应当专账核算。对以虚假资料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三年内取消该企业享受财政政策扶持资格,并予以报批评;对于实际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一旦发现,除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追缴已拨财政资金,并处罚款外,取消该企业享受财政政策扶持资格,并在一定范围予以报。
对失信企业和单位,根据《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要求,在市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中记录。
五、注重专项资金绩效
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机制。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指导市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评价工作,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评价和再评价。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管理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注重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