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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执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属地负责制。各镇(区)负责做好本区域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明确管理的牵头部门、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员,按照工作职责抓好落实,尤其是要抓好安全隐患的整改到位,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要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关于保障学生就近入学,以及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学生入学的规定,根据本区域居住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调整完善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缩短上学距离,减少交通风险。
二、努力提高接送学生车辆行驶道路通行保障条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全市交通发展规划,重点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城市、市镇、镇村公交线路和站点,为学生乘车上下学提供方便,大力提倡学生乘坐公交车辆上下学。由市教育部门牵头,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参与,根据实际需要,以公交线路为基础,与各镇(区)科学合理设置接送学生车辆行使线路,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水等危险路段,确需经过危险路段的要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对不能改造提升和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线路要予以调整和取消。道路改造提升、安全防护设施设置等,由所在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镇村公交道路通行标准实施,并按照镇村公交相关政策予以补助。
三、继续强化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只有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等安全保障条件,按照规定经审查合格,取得接送学生车辆标牌的方可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严禁将未取得标牌的车辆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严禁不具备资格的驾驶人员驾车接送学生,严禁接送学生车辆不按审核路线行驶,严禁超速、超载现象的发生。积极鼓励提供接送学生车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加快车辆更新,提高车辆安全性能。引导接送学生车辆安装GPS定位和监控系统,安装设备和信息流量费用由市财政予以补贴。配备接送学生车辆的学校和为学校提供接送学生服务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车辆的安全维护。由服务提供单位提供接送学生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服务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运营安全管理措施。学校应指派照管人员随车辆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并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
四、严厉打击非法车辆从事接送学生行为。各学校要及时发现未取得接送学生车辆资格的车辆接送学生的情况,并将信息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交通运输、公安、教育部门要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坚决查处取缔非法车辆接送学生、幼儿的行为。各镇(区)要牵头做好本区域内无证办学(园)点的排查、整治和取缔工作,杜绝不具备要求车辆接送学生、幼儿的现象。
五、不断增强广大驾乘和管理人员安全意识。使用接送学生车辆的学校应当制定学生乘车的安全守则,对学生、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安全乘坐知识,配合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学生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培训。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的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公安、教育部门要定期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保障学生乘车安全。
六、进一步完善齐抓共管的联动协调机制。市政府将建立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联系会议和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并与各镇(区)和有关部门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各镇(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履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本区域接送学生车辆行使道路改造提升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教育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将落实情况纳入学校综合考核。配合公安部门审核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申请和驾驶人资格申请,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督促各学校落实随车人员管理制度,指导有关学校实行错时放学。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办理接送学生车辆注册登记并核发标牌,审查驾驶人资格,加大驾驶人员培训力度,查处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并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校安全宣传教育。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各镇(区)改造提升接送学生车辆行驶道路条件,做好接送学生车辆安装GPS定位和监控系统工作,利用公交信息平台加强接送学生车辆全程监管,联合公安、教育部门依法查处取缔上路行驶的非法接送学生车辆。财政部门要为接送学生车辆行驶道路改造提升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障。安监、经信、质监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公交公司要合理调整运力,集中放学时段增加车辆车次,缓解学生集中乘车需求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