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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范围
本意见所称渔民,指户口在特定无集体承包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以河荡水面作为唯一生产资料,在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又同时承包(租赁)集体所有的鱼塘(河塘)的人员,不包括在内。
渔民自愿放弃河塘承包权,并将河塘退回集体经济组织的,给予其府发139号文件的社会保障待遇。
1.下列人员可纳入渔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1)户口在特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河塘承包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渔民;
(2)集体经济组织内已经享受参照城镇老年居民补贴待遇的世居渔民;
(3)入学、入伍前符合第1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全日制在校生)、现役义务兵(不含现役军官和士官);
(4)服刑、劳改前符合第1项规定条件的人员;
(5)其他可计入对象,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名单,经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定后上报。
2.下列人员不纳入渔民保障范围:
(1)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编内工作人员及退休、退职人员;
(2)因子女顶替或原在区外工作,离退休、退职后回原籍等原因户口迁移至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3)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寄住人员、暂住外挂人员;
(4)其他不可计入对象,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审定,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确认。
二、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按上述规定确定对象名单后,将人员划分为三个年龄段:
(一)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以及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全日制在校生);
(二)第二年龄段为男16周岁至50周岁、女16周岁至40周岁(不含上款所列对象);
(三)第三年龄段为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
以上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一年龄段和第三年龄段中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照《市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区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历史问题处置试行办法的通知》(府发〔〕129号)办法分别落实保障,第二年龄段和第三年龄段中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照《市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历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府发〔139号)的相关规定和各年龄段保障办法落实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渔民分别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被保障对象从事渔业生产时间视同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时间。
渔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后,原享受的老年居民补贴、新农保待遇停止发放,生活困难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三、资金保障
渔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区(开发区、商务区)、镇(街道)统筹解决,其中: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政府保养金由各相关镇(街道)设立专户按规定发放;社会保障资金按照人员名单和标准,由开发区、各相关镇(街道)按要求上缴区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并由区财政划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经办机构。
四、工作步骤
1.各涉渔村村委会成立工作组,负责对渔民户的政策宣传引导和工作指导。
2.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名单,经工作组初审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通报,并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3.第一轮公示结束后,集体经济组织再次完善名单后,报送村民委员会。
4.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再次进行为期三天的公示。
5.村民委员会将调整后的名单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定。
6.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将审定后的名单上报区委农办、区农林局和区劳动社保局会审,人员名单一旦锁定,不再调整。
五、加强组织领导
1.正确组织引导。各级各部门应充分认识到将渔民纳入被征地农民保障体系,是关系到渔民切身利益和全区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要通过政策宣传和组织引导,让广大渔民自觉自愿的进入社会保障体系。要加强政策学习,各级干部要研究吃透政策中的各项规定,统一政策口径、把握政策导向。要加大宣传力度,在较短时间内利用上门讲解、报栏宣传等多种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渔民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理解政策、配合政策。要做好释疑工作,各工作组要专门负责政策宣传解释接待工作,对渔民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及时发现和排除不稳定因素,确保工作平稳推进。
2.合理处置资产。渔民一旦进入社会保障体系后,除不得在内外荡从事养殖外,原有的少量农地、内塘水面将统一收归镇(街道)进行处置,地上附着物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妥善处理。各镇(街道)要合理妥善处置各类资源资产,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内塘养殖水面应采用竞标的方式,择优选定项目投资人和租赁经营者,不断提高经营收益。少量分散农地可委托村集体统一经营,在专业部门指导下因地制宜发展各类适宜的农业项目。要将各类资源纳入开发整体规划,适当加快开发进程,不断提高社会效益。
3.开展就业扶持。根据实际情况,对转业渔民及其子女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其就业技能,使其逐步适应现代工作岗位的要求。充分发挥镇村劳动保障平台的基础职能,进一步加大就业推介力度,针对渔民就业需求,在各类招聘会上开设部分适应渔民转岗的工作岗位,加快实现渔民劳动力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