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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地发挥农业安全的风险保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业平安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增强农业的抗风险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年政策性农业平安工作的通知》财金〔〕4号)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今年全市政策性农业平安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政策基本不变
年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马铃薯险种除外)、承保控制规模、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风险管理、农户保费承担比例,保险机构的确定、报废分担结构等,均维持年的政策不变。从今年起,新增马铃薯险种。各镇乡按种植业100%、能繁母猪100%、育肥猪30%的承保完成目标任务,并列入市目标考核。
二、部分政策适当调整
(一)水稻、玉米保险调整为综合险
为简化投保手续,适当提高风险保障水平,将水稻、玉米保险调整为综合险,保险责任调整为暴雨、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以及病虫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保险金额统一为每亩300元,保险费率为7%。统一执行调整后的保险条款。
(二)调整育肥猪投保方式和费率
育肥猪保险的投保方式调整为按批次投保和按年度投保,同时,对"规模化养殖户"和"散养户"进行区别。
1.规模化养殖户投保。选择"批次投保"方式的,投保数量为每批投保时存栏数,保险期为4个月,费率为4%。"规模化养殖户"是指投保时存栏数达到50头以上(含)的养殖户(场)。独立法人或实体的养殖小区和专合组织的养殖场,视同为规模化养殖户。
2.散养户投保。选择"批次投保"方式的,投保数量为每批投保时存栏数,保4个月的费率为4%,保6个月的费率为5%。选择"年度投保"方式的,投保数量为当年累计出栏数(不低于投保时存栏数的2倍),保险费率为5%。
三、开展种植业保险"无赔款优待"试点
为了巩固农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发挥对农业灾害风险的保障作用,增强群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农户参保积极性,从今年起,全市开展种植业保险"无赔偿次年优待"政策试点,对本年度无赔款的种植业参保农户,保险责任期满后,由保险公司对农户自缴保护费部分,用于抵缴该农户次年续保时自缴部分的保费。同时,为确保优待政策的公平性,切实维护农户利益,我市两家保险公司执行相同的优待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保费收取的规范化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投保农户同意,不得擅自用涉农补贴资金直接抵扣农户应交的保费。凡由乡镇政府、龙头企业、农民专合组织负责向农户个人收取并代交保费的,必须向投保农户发放保险凭证并明确实际投保种植面积和养殖数量。
(二)加强理赔支出的合规性管理
保险经营机构要严格按照保险条款理清责任,确保理赔标准统一、程序公开、操作透明、健全赔款公示制度。不得采取保费返还、比例分配等形式损害农户利益。同时,应当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金〔 〕32号)的规定,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报告理赔情况。继续积极推进"一卡通"兑现赔付资金,优化操作流程,财政部门要协调地方金融部门大力支持推行"一卡通"。
(三)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的财务监管
财政部门要按照( 财金〔 〕32号)文件规定,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理赔支出的经费开支的监管,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办保险公司应当按月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乡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2011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按照市上统一政策及时将相关工作布置下去,做到早启动、早安排、早落实;财政、畜牧、农业、保险公司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齐抓共管,扎实有效地做好财政补贴、承保等工作,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