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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扬尘减排整治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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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扬尘减排整治意见

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为控制我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依照年全市环保重点工作要求,现就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执法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县(市)区环保部门依法对建筑工地的扬尘污染监督管理,严格按国家规定向排放扬尘的建筑施工单位征收排污费,促进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

二、凡本市区域内建筑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公路施工工程、市政开挖工程等,以下同),在施工过程中产生扬尘污染的,由工程施工单位(工程乙方)在施工前十五日内向所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扬尘排放情况,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拒报。

三、建筑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实行属地管理,其征收主体为受理建筑工地扬尘申报的市、县(市)区环保部门。

四、市、县(市)区环保部门依据施工单位申报情况,在工程开工后,对工程施工单位排污申报内容进行核实,按月核定排放量并计征排污费。建筑工地扬尘排放量的核定使用监测数据或物料衡算方法。建筑工地排污费按国家规定的污染当量计算方法和收费标准进行计征。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于每月五日前将扬尘排放量核定结果书面通知排污者。排污者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六、排放量核定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排污者本月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示。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排污费。

七、对拒绝申报或拒缴排污费的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环保部门令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依法追缴排污费和滞纳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