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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燃煤污染整改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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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燃煤污染整改意见

局部单位储煤工作已经开始,冬季燃煤污染控制形式十分严峻,为巩固今年以来的环保工作效果,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力争到年底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规范,做好冬季燃煤污染工作至关重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燃煤污染控制工作开展的时间和范围

时间:年月日—年月日

范围:全市范围内的常年运行锅炉和冬季采暖锅炉(区、区、区包括今年城中村燃煤锅炉更新改造后的小型型煤锅炉)。

重点是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环境敏感区域及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燃煤设施。

2、做好充分宣传动员工作

各相关单位从即日起,全面开展冬季燃煤污染控制工作。组织专门机构和人员,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市锅炉用洁净型煤标准》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燃料结构防治大气污染的通告》等法规和要求。采取下发通知、召开动员会或与燃煤设施单位签订冬季燃煤污染防治承诺书等方式,使燃煤污染控制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3、对燃煤污染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在宣传动员的同时,对燃煤污染防治设施(包括脱硫除尘装置、加灰、加碱装置、煤场、灰场封闭措施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消除污染隐患。对存在问题的单位立即责令进行整改,否则燃煤设施不得点火运行。

4、明确责任,严格执法

各单位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燃煤污染控制监督检查实施方案》,明确监督检查的具体任务和检查要求,对燃煤设施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各单位行政一把手为冬季燃煤污染控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每个锅炉房环保部门监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单位,在责令其立即整改的同时,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监督检查方案”于10月15日前上报市局大气处。

5、对燃料质量进行定期监测

各县(市)环保局、各区环保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对管辖范围内的燃煤设施所使用的燃料进行定期监测,锅炉房容量在10蒸吨以上(含10吨),煤质监测频率每月不少于一次;10蒸吨以下,煤质监测频率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对进煤频繁或近年来使用不合格燃料的单位,可增加煤质监测频次。煤质监测重点监测含硫量和型煤可燃硫含量。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在做好市管工业企业煤质含硫量检测的同时,要做好型煤可燃硫的分析工作。

6、杜绝点炉期间冒黑烟情况发生

强化锅炉点炉时的运行管理,杜绝点炉期间冒黑烟现象发生。燃用动力洗选煤的锅炉,点炉时脱硫除尘器必须同步运行;使用型煤的锅炉点炉时禁止使用木材和油类,采用点火型煤进行点炉。

7、强化重点范围内锅炉监管

对重点范围内燃煤锅炉实施强化管理,实施定组、定人专管,坚决杜绝冒黑烟情况发生,对于超标排污情况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直至予以关停。

8、实行旬报和定期通报制度

各单位将检查情况按照附表一、二内容于每月1日、11日、21日上午10点前将检查结果报市局大气处,大气处将根据检查结果定期通报检查情况。第一次上报时间为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