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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环境质量的进一步改善,进一步加强对火电企业的环境管理。促进节能减排等环保工作的顺利完成,针对我市火电企业存在问题,特提出以下要求:
1、火电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及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火电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停运,生产设施必须同时停运,并在第一时间上报市环保局。
3、火电厂锅炉出现因煤质问题或系统无法正常上煤等生产故障时,污染防治设施不得退出运行。
4、火电厂锅炉停运后需重新启动时,必须提前三日上报市环保局,未经书面批准不得擅自启炉。
5、烟道旁路挡板,必须随时处于关闭状态,如需开启,须上报市环保局,经书面批准后方可开启。
6、火电厂锅炉停炉检修时需提前三日内上报市环保局,因突发事件停炉,在停炉后立即上报市环保局,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
7、保证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杜绝生产废水外排。
8、粉煤灰在装卸、运输环节必须采用密闭装置,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固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建设、运行及维护。
9、厂区内应定时洒水并采取有效抑尘措施防止二次扬尘污染周边环境。
10、现场记录必须真实、规范不得弄虚作假,除尘脱硫系统参数、记录曲线等减排档案要求规范存档。
11、所有脱硫设施必须安装完成分布式控制系统或集散控制系统(简称脱硫DCS系统),实时监控脱硫系统的运行情况,污染源在线设备必须正常运行,确保在线数据准确传输。
各火电企业要提高认识,强化环境管理,将通知要求落实到位,杜绝污染事件(事故)发生,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以及节能减排等环保目标的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