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管治总结范文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管治总结范文

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管治总结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管治总结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与传播工作,提升我区防御气象灾害能力,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台风、大风、寒潮、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危害,可以预警的气象灾害信息。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级,分别为一般级(蓝色)、较重级(黄色)、严重级(橙色)、特别严重级(红色)。

第三条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与传播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执行“归口管理,统一,预警联动、快速传播”的机制,实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准确、无偿地与传播。

第四条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与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气象灾害防范应对的应急预案,组织召开气象灾害预警联动部门联席会议,定期开展预警信息及各相关部门应急联动情况专项检查,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应用效果的评估工作;加快推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系统”升级完善;统筹规划和建设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和农村地区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等公共设施;保障预警信息与传播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持的财政投入。

第五条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区行政区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管理工作。

区应急办、文广、电信、水利、农业、国土、城管、公安、交运、安监、教育、建工、民政、卫生等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与区气象主管机构建立预警联动机制,及时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播发工作,构建预警信息传播的快速通道。

第六条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区气象台统一,其他任何组织不得向社会预警信息。

第七条区气象台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权限和业务流程由区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区气象台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站、公共电子显示屏、移动和固定通信等方式及时向社会预警信息,要建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快速的“绿色通道”。

当气象灾害严重级(橙色)或特别严重级(红色)预警信息时,区气象台要在第一时间将预警信息书面报告区委、区政府,并以电话传真形式通知区应急办、相关职能部门、各镇街场及开发园区;通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系统”向全区政府部门应急处置人员、气象灾害应急队伍成员、防灾重点单位责任人以及特定人群发送气象灾害预警手机短信。

第九条区气象台应当与区广播电台、电视台、各电信运营单位及有关媒体建立预警信息传播合作机制,畅通预警信息传播渠道,保证预警信息传播安全。

第十条区广播电台、电视台、各电信运营单位及有关媒体,要大力支持预警信息工作,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及时、准确、无偿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当收到区气象台直接提供的气象灾害红色预警和局地暴雨、雷雨大风、冰雹、龙卷风等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时,区广播电台应当立即播报,区电视台应当采用滚动字幕方式迅速播出,区电信、移动、联通等电信运营单位应当采用手机短信方式向区内全网用户及时播发。

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应当标明预警信息的气象台名称和时间,不得擅自更改预警信息的内容。

第十一条各机关、企业、学校、车站、港口、高速公路、旅游景点、大型集会场所、大型商业、娱乐、健身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或利用电子显示屏、广播、公告栏等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预警区域的镇、街、场、园区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工作,发挥镇街气象协理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气象信息员在信息传播中的作用。同时,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损失。

第十三条气象灾害防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建立预警机制,依据易燃易爆场所、有毒有害场所、重要公共场所、大型公共设施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级,制定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和灾害防御工作。

第十四条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应当建立预警信息接收责任制度。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损失。

气象灾害敏感单位是指根据其地理位置、气候背景、工作特性,经区气象主管机构确认,在遭受暴雨、雷电、大雾等灾害性天气时,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单位。

第十五条将气象灾害科普工作纳入区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等防灾宣传手册;各镇街、区有关部门要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工作,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