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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范文

前言:写作是一种表达,也是一种探索。我们为你提供了8篇不同风格的知识产权参考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给你带来宝贵的参考价值,敬请阅读。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会产生深刻的影响,世界贸易组织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是一项专门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协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国家都要比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来修改本国国内的知识产权法律。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与TRIPS仍有较大差距,我国应该进快修改本国的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以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负义务。以下比较我国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不足,以飨观者。

(一)版权法方面

中国现有版权保护与Trips协议的差距主要体现在达不到Trips第13条的要求,虽然1992年《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似乎可以顺延下来弥补这些差距,但却难补Trips要求对港、澳、台的“最惠待遇”。况且当年匆匆出台的那部“规定”本身,也有许多不明之处。顺延下来麻烦会很多。此外,中国“著作权法”中所缺少的对网络时代(特别是电子商务中)如何保护版权的专门规定,虽然可能与世贸组织今后的发展有差距,却并不会与现有的Trips形成差距。但它确实会给我国执法带来不便,即允以应付已经与国际侵权活动“接轨”的侵权人。这是入世后修法中应予考虑的。

(二)商标法方面

中国知识产权法与Trips的差距,更多地体现在商标保护方面。1993年修订商标法时,Trips协议是主要参照物。但与Trips相比,现行中国商标法还存在一些差距;当然也有许多已经一致的地方。在法律或行政法规中明文保护马名商标,正是Trips协议所要求、也是中国商标制度所缺少的。

由于中国法律法规中没有对马名商标保护作具体规定,所以Trips第16条3款将保护扩大到不类似的商品及服务,就显得中国法律差距更大了。中国商标法实施细则虽涉及在注册方面保护知名商标,其缺陷在于又以双重前提把不当注册者的主观状态加以强调,于是在客观上使中国仍与Trips有较大差距。此外,Trips第17条规定对商标权的限制,中国商标法却对权利限制未置一词。这不仅表现出《商示法》与Trips的差距,也表现出与中国其他知识产权法的差距(中国专利法、版权法都规定了权利限制)。

(三)专利法方面

中国专利法实体条文部分早在1992年修订时,就参照Trips前身(邓克尔文本),故那次修订后与Trips差距已经不大。但关于“三种专利权人”现在是否需要继续保留,尤其是国有企业对自己的专利“持有”、在转让及质押等活动中都受重重限制是否必要,确应好好研究。这虽然与Trips具体条文并无关系,但与中国入世、国有企业改革要加速的大环境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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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2007年3月8日上午,温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工作人员对出境快件进行检查时,发现一个被胶带纸严密包裹着的纸板箱异常沉重,上面标注显示该邮包是从乐清北白象寄往美国纽约。海关人员开箱查验发现,里面居然装有近3000件标示蒂芙尼的银饰品。据调查,该邮包的寄件人名字和地址均是假的。经权利人蒂芙尼公司确认,上述银饰品均系仿制品,共计2629件。蒂芙尼公司权利人代表表示,Tiffany品牌是美国知名的奢侈品牌,价值不菲,一次性查获如此多数量的侵权物品在中国国内还是首次。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定义

上述案例就体现了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所谓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海关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依法在边境制止侵犯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境或者出境的措施。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在进出口贸易中都可以获得海关保护。众所周知,海关作为一个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主要有四大任务——监管、征税、查缉走私和编制海关统计,但是近年来,国家通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赋予了海关一些新的职责,比如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及其他规定来赋予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责。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必要性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各地区之间的贸易往来不断增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非法货物的国际贸易数量也呈上升趋势。据有关部门估计,每年全世界假冒货物贸易额约为1000—1200亿美元,占世界贸易额的5—7%。侵权产品贸易不仅直接侵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也破坏了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为遏制国际贸易领域的侵权盗版活动的进一步恶化的势头,世界各国在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立法和司法保护的同时,也把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转向行政保护、特别是海关的边境保护方面。由于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有能力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有效的控制,在防止和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境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各国大都先后颁布了有关禁止侵权货物进出境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乌拉圭回合达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协定》后,世界各国都先后对其国内法规进行了补充修订,赋予海关采取措施、制止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进出境方面的职权。

三、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现状

(一)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

1、建立健全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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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壁垒研究

1知识产权壁垒相关内容研究

1.1知识产权壁垒起因及相关研究关于知识产权壁垒形成原因的研究,Christo-pherKalanje指出大多数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设置壁垒的最初目的都是为了防止竞争者进入他们的定位市场。中小企业在市场中经常发现自己充当了知识产权壁垒的设置者和受害者双重角色[9]。Feldman等指出,介于专利和版权拥有在特殊市场合法取得垄断权利的潜在可能性,最高法院一直将涉及产品专利和版权的搭售协议作为特别不信任对象,认为部分公司可能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市场占有率或者对新市场参与者构建进入壁垒[10]。VarunRai等认为疲软的知识产权体系对于科技的转移造成阻碍,指出在向发展中国家进行低碳科技转移的过程中,疲软的知识产权体制对于三种情形会成为壁垒(障碍):前沿性科技、完整呈现出的科技和小型公司[11]。余乐芬整理了美国337调查历史数据,从内外部两个层次分析了中国出口产品频繁遭遇知识产权壁垒的原因,外部原因包括贸易主义大环境、贸易摩擦加剧和知识产权壁垒新型优势,内部原因主要有企业自主研发能力不足、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面对调查应诉不积极三方面[12]。郑明慧等提出我国遭遇知识产权壁垒的原因主要包括由于经济衰退导致的贸易保护日趋严重,出口集中于发达国家且高技术产品比例较高,国内企业缺乏自主创新能力和缺乏知识产权意识四个主要方面[13]。知识产权壁垒的形成机理研究方面,温芽清和南振兴指出,知识产权是保障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均衡的产物,在利润最大化驱使下,知识产权体系向私人利益倾斜使其逐渐成为知识产权壁垒,其本质是推行新型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14]。国外专门将知识产权作为壁垒的文献较少,学者多集中于研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Maskus和Pe-nubarti指出在双边贸易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将会产生两种相反的作用,即市场扩张效应和市场支配效应[15]。Guerin基于澳大利亚供应商在环境技术、商品、服务向中国转移过程中所遇到的非贸易壁垒的调查展开研究,作者认为通过只转移那些难以模仿复制的类别,也许能在某种程度上克服知识产权损失问题[16]。Awokuse和YinHong根据实证结果指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的进口,尤其是对于知识密集型产品的进口产生了刺激作用[17]。Cysne和Tur-chick在Kwan与Lai研究的基础上再次分析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内生性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提出不仅要从局部增强知识产权保护,还应全面实施知识产权保护[18]。

1.2知识产权壁垒表现形式研究知识产权壁垒的主要表现形式和惯常措施主要有如下体现:主要表现形式可以根据对象的不同分为货物贸易领域、技术贸易领域和与贸易有关投资领域的知识产权壁垒。惯常措施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滥用、知识产权与标准结合形成壁垒、贸易内部化与选择性投资、禁止平行进口、特别立法措施等9-21]。其中,知识产权滥用主要表现为边境措施、临时措施、网络著作权的滥用和技术贸易合同中不公平条款与歧视价格;有些国家凭借其专利技术制定技术标准,部分组织和团体将标识注册成商标,通过知识产权和标准结合的方式形成贸易壁垒,贸易内部化主要体现为跨国公司将高技术和专利商品主要流向其拥有多数股权的国外子公司,有时还伴随选择性投资现象;部分发达国家承认知识产权的国内用尽原则而不承认权利的国际用尽,通过禁止平行进口实现形成知识产权壁垒的目的;特别立法措施主要指通过立法的方式设置特殊的知识产权壁垒,较为典型的是美国设立的“特殊301条款”和“337条款”,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和不正当贸易的判定对其他国家进行报复或制裁,从而达到限制或禁止他国企业产品进入美国的目的。发展与知识产权委员会(CommitteeonDevel-opmentandIntellectualProperty,CDIP)在研究大量文献的基础上研究了知识产权滥用作为企业进入壁垒的可能性,指出部分文献中研究了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利用诉讼威胁手段来榨取更高的费用进而提高进入壁垒。Meurer指出部分知识产权拥有者或者团体利用诉讼手段开展不合理寻租活动,体现为将反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适用范围扩大化,部分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诉讼手段驱逐竞争者或者攫取不当和费用,从而构筑进入壁垒。被告由于惧怕原告将知识产权过度解释或者缺乏证据证明诉讼权利无效性,或者单为避免诉讼成本而与原告达成和解,致使原告实现驱逐竞争者的目的[23]。Rey和Salant分析了知识产权滥用问题,阐述了专利丛林问题并指出在许多高科技行业内,少数企业利用所掌握的多数专利设置专利垄断并通过认证限制竞争的行为。

1.3知识产权壁垒的影响效应研究Gana通过TRIPs协定对发展中国家影响的研究指出,发展中国家将无法受到与发达国家同等的TRIPs协定所带来的保护效益,除非发展中国家的法律、经济与政治结构同自由市场体系一致。Fink和Braga分析了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活动产生的影响,最终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对双边贸易的影响在理分析论上仍较为模糊。原因在于考虑到保护政策的静态与动态因素的复杂性,形成标准化规范建议十分困难。提出亟待加强从公司和产业层面进行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和贸易相联系的实证研究。饶芸燕认为中国贸易的知识产权壁垒———美国337条款体现了政府保护国家竞争优势的理念,且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向美国的出口业务,提出国家或地区经济、技术的发展速度快且与美国贸易往来频繁的阶段与其受到美国337调查频繁阶段相一致,并列举日本和台湾的例子加以印证。王慧洁阐述了新贸易壁垒的作用机理,并对新贸易壁垒对中国农产品出口影响做了正负效应分析、作用机理分析与现实影响分析。方君兰进行了知识产权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影响的研究,通过计算、统计和分析指出337调查对于我国企业会产生短期和长期不同影响,在短期会限制高技术产品竞争力,但是长期来看又能促进我国高技术产业贸易的发展。李娜以337调查为代表分析了知识产权壁垒对我国机电产品的影响,指出337调查增加了被诉企业的成本从而降低了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对于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与相关产业也会产生负面影响和损失。徐元指出进口国的知识产权壁垒主要通过数量控制机制和价格控制机制发挥限制进口、保护市场的作用,揭示贸易壁垒的形成实质,进一步分析技术标准型知识产权壁垒、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以及知识产权滥用对于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效应。赵美英使用双寡头竞争模型从战略层面分析中美知识产权贸易摩擦,提出美国通过挑起知识产权贸易摩擦进而提高关税率并征收惩罚性关税措施,实现国内企业获得利润转移收益,抑制对中国的技术溢出,同时降低成本和提高产量等影响,体现其战略性保护的实质。

2知识产权壁垒研究启示

通过对知识产权壁垒的内涵特征、起因机理、表现形式和影响效应的研究后可以发现,其在短期内会对我国相关产业和企业在出口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但从长期发展的视角来看,知识产权壁垒的形成并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新型工具产生作用,也从侧面激励着我国企业不断提高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国内相关产业的优胜劣汰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因此建议要正确和客观地看待知识产权壁垒,从自身做起提升自主知识技术水平,建立预防和预警机制,此外在遭遇知识产权壁垒时积极有效开展应对措施,内在驱动和外部应对双管齐下,从整体上全面攻克知识产权壁垒障碍,进而促进国内产业的安全运行与持续发展。从企业层面看,多数企业遭遇知识产权壁垒的主要内在原因在于缺乏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知识产权,因此为了正确规避知识产权壁垒,企业应树立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意识,加强研发投入比例,主动开展科研工作,有效进行知识产权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积极招聘和培养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同时企业还应具备国际视野,及时关注本领域国际上最先进科技水平发展动态和趋势,在商标和专利注册之前进行专门检索,可自己开展或委托专业机构,这虽然在前期可能会花费一定时间与资金,但可以有效避免无意识侵权和国外企业或团体以保护知识产权为理由而开展诉讼,从而提前规避知识产权风险。

从行业层面出发,在遭遇知识产权壁垒的重灾区和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行业,应积极早日建立产业安全和知识产权壁垒的预警体系,将知识产权风险因素纳入到产业预警体系当中。此外还可以建立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核心的产业技术联盟,目的在于构建信息交流和技术协作平台,第一时间共享行业内最新动态,还可以凝聚行业集体智慧应对国外所发起的知识产权壁垒,从而提高单个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为其他企业积累应诉经验,提升整个行业的竞争力水平。从国家层面来讲,立足于我国国内实际情况,现阶段应对知识产权壁垒的首要任务之一是秩序治理,应及早建立适于产业长远发展的秩序环境,避免以往企业一窝蜂兴起又一窝蜂衰落的状况,通过秩序的建立引导产业结构的变革升级。面对知识产权壁垒应考虑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均衡,加强国际间交流,争取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以政府作为一个整体促成谈判的达成。此外还要完善立法体系建设,提高法律透明度。建立产业损害评估与预警指标体系,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知识产权是对私有智力成果的肯定,而知识产权壁垒则是公私权利博弈的产物,其本质上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市场经济对私有合法权利是肯定并加以保护的,所以在现有经济体制下知识产权壁垒短时期仍没有消失的可能性,因此只有正面客观应对才是较为切实有效的做法。

作者:姬志斌 单位:北京理工大学 管理与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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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文化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分析

摘要:在企业发展体系中,知识产权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核心要素。企业知识产权文化包含文化认知、价值观念等多种要素,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企业发展实践中,探寻企业知识产权文化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之间的关系,对于构建现代企业知识产权制度,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文化;企业;法律;战略探讨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全球贸易一体化的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发展要素,愈发受到企业的重视,通过构建企业知识产权文化,可以提升对知识产权的认知与理解程度,同时也可以更好制定和构筑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提升企业发展层级,实现企业的自出创新发展,进而在法律与创新双重维度下,实现企业总体层级的有效提升[1]。

一、企业知识产权文化与战略的关系

一般认为,企业的生产模式和经营战略是企业发展的核心,而知识产权则是现代企业生存的核心要素。随着我国现代知识产权体系的不断完善,很多企业都掌握了自主的知识产权,在企业内部,通过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与认同,可以有效提升企业发展的自主性与创新性,实现企业发展目标。企业在制定发展战略的过程中,必须融入知识产权文化要素,构筑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进而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2]。从目前情况来看,知识产权在我国属于新兴法律领域,对于企业也提出了更多的挑战,同时在知识产权构筑的大浪潮下,企业也迎来了自身的发展机遇。基于此,通过企业知识产权文化构建企业发展战略,在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中融入知识产权文化要素,是现代企业发展与改革的重要方向。

二、企业文化与知识产权文化的关系

在现代企业经营体系中,企业文化是发展的脉络与核心。在传统的企业发展模式下,企业一般都是通过资本和劳动力推动企业发展与建设,在现代经济体系下,知识产权的重要价值不断提升。随着现代企业经营理念的发展,企业文化越来越受到企业经营者的重视,在企业文化建设中融入知识产权要素,构筑知识产权的空间与平台,是现代企业发展的重要方向。基于此,在企业文化建设中融入知识产权要素,可以推动企业的创新性和开放性,可以满足现代企业发展需求,推动企业不断提档升级。从概念上来讲,企业知识产权文化是一种体系,不是一个单一的工作或是理念,而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囊括知识产权实际控制权、知识产权认知程度、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等多种要素[3]。总体来看,知识产权文化既是一种法律保护意识,同时也是一种企业创新意识。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我国传统企业经营模式与互联网发展深度融合,在传统企业文化体系中融入知识产权文化要素,是现代企业发展的重要方向,对于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企业知识产权文化的战略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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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法

摘要:中国加入WTO以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规则将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律制度产生重要的影响。这种影响表现在侵权的归责原则、即发侵权理论引入立法,以及知识产权权利的范围等方面。作者试图对这些影响进行一些粗浅的分析,并对其中在理论届争议很大的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问题进行初步的剖析,并就TRIPs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的某些冲突与协调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TRIPS协议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法归责原则

TRIPS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WTO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它旨在减少国际贸易扭曲与障碍,给予知识产权有效和适当的保护,同时确保实施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不会成为贸易障碍,并通过多边程序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我国在加入WTO法律文件中承诺,“中国将在完全遵守WTO协定的基础上,通过修改其现行的国内法和制定新的法律,以有效的和统一的方式实施WTO协定”。为此,我国对国内知识产权立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先后分别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修改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颁布了《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侵权法律领域中最具时代特征的冲突形式,因而成为国内法、乃至国际法规范所着重控制和规范的对象。随着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关系的日益紧密,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也成为国际合作和协调的主要问题。中国加入WTO以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规则,不可避免地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律制度产生直接的影响。

本文拟就TRIPs对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侵权法律制度构成影响的几个方面进行一些粗浅的分析,并就TRIPs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的某些冲突与协调提出自己的见解。

一、在侵权的归责原则方面

在传统民法上,民事侵权的归责原则大体上有二大原则:一是主观归责原则,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作为确定责任归属的根据,即是以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构成责任的必要条件,“有过错始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通称为“过错责任原则”;二是客观归责原则,以人的意志以外的某种客观事实作为确定责任归属的根据,即将特定损害结果或致害原因作为构成责任的充分条件,只要有特定损害结果或致害原因存在,即不得免除责任。此一原则亦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现代各国普遍实行的是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在一些受害人难以证明被告人有过失的情况下,如动物致损和建筑物致损,则采用“过错推定”,即原告若能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害是由被告所造成的,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被告负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它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法。无过错责任原则肇端于近现代的工业事故,并逐步延伸至交通事故、环境污染、核反射以及产品责任等。但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是适用过错原则还是无过错原则,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许多国家也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和判例。在我国,也存在应该适用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分歧。郑成思先生在总结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判例后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已为许多国家所确立,并极力主张放弃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普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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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意见

为深入贯彻省委六届七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我省科技、文化创新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确保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全省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率达到15%以上目标的实现,现结合我省实际,就知识产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事关全局和未来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工作

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发明创造,激励科技、文化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综合竞争力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信用经济体系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虽然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省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但是,知识产权制度不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弱、知识产权管理与经济、科技、外贸管理相脱节的问题还比较严重,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还没有得到有效发挥,科技创新能力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匮乏等已成为制约我省经济发展的瓶颈。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既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有效参与经济全球化竞争的必然选择,也是落实党和国家“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重大方针的具体体现和法律保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事关全局和未来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作为科教兴冀战略、对外开放带动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统一研究部署实施。

二、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

(一)把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各级各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抓紧推进。把形成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作为考核评价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强化领导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支持力度,从工作条件、工作手段、工作经费和队伍建设等方面予以保障。政府科技投入中要明确用于支持知识产权工作,安排相应的资金重点用于专利和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资助、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战略研究、重大知识产权项目奖励、宣传教育、人才培训和行政执法等工作,为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建立、健全由主管省长负责,各有关部门组成的*省制定知识产权战略领导小组和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抓紧组织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研究确定知识产权管理的重大政策和对策,统筹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重点围绕制约我省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的全局性、体制性、机制性、政策性瓶颈问题,积极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创造的创新环境、有利于知识产权利用的市场环境、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环境、有利于知识产权创新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着力提升政府、企业、高校、科研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国际规则的能力,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综合竞争能力,以及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宏观指导管理的能力,为我省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更高起点上实现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注入不竭的动力。

(三)企业、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要从创新战略和经营发展战略的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管理,把知识产权的形成和运用纳入本单位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生产营销、奖励分配、资源管理、经营决策等各项工作之中。要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完善管理办法,健全管理体系,落实机构人员,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要制定完善知识产权作为主要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具体政策,逐步形成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和促进创新,通过创新不断取得新的知识产权的良性发展机制。要研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能力,不断增强运用知识产权规则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能力。

(四)企业、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应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技术创新的全过程。在组织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进出口和技术改造前,要进行专利、植物新品种文献检索及分析论证,查明相关技术法律状态,避免重复研究、重复引进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在研究开发过程中,要进行知识产权信息跟踪,及时调整研究开发策略和技术路线。在研究、开发、设计、创作取得成果后和所经营的产品、提供的服务进入市场前,要及时申请专利、注册商标,或采取其他适当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涉及出口的,应及时在出口或即将出口国(地区)进行知识产权的申请和注册,以取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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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知识产权素养培养

摘要:

研究生是高校科研的生力军,其质量直接影响到高校的办学水平,而知识产权素养对创新型研究生的培养具有重要的意义及影响。结合浙江工业大学知识产权现状,对如何提升研究生知识产权素养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研究生;知识产权;素养;培养

研究生是高校科研的生力军,其质量直接影响到高校办学水平,乃至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高校已成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阵地。

一、研究生知识产权素养培养存在的问题

当前研究生知识产权素养培养不容乐观。例如:知识产权素养薄弱;专利意识淡薄;教育课程教学内容单一;师资队伍建设不健全等。当然,近年来,高校知识产权工作力度也在不断加强,以浙江工业大学2015年为例,提交专利申请2000余件,获得授权专利1700余件,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1项。至2015年底累计获得专利奖金奖2项,优秀奖10项,专利奖获奖数位列全国高校中国专利奖排行榜第6。其专利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其专利申请同样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机械工程、化工、艺术等学院本科生拥有大量的专利,但大多为创造性不高的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研究生申请专利基本上还是和导师一起申请,发明专利授权率不高等。授权率不高的主要原因有:论文中的一些技术方案进行申请专利,原本是相当好的专利内容,但是由于学术论文已公开发表或学位论文已公开;信息检索不全面,导致专利不具有新颖性,不能授权,且申请的发明专利适用性较好,但由于创造性弱、创新点少等原因导致不能授权。

二、研究生知识产权素养培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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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标准化分析

1引言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企业要想得以发展壮大,除了要有自己的科研队伍,要有自主的知识产权之外,还得学会运用技术标准战略。“三流的企业卖苦力,二流的企业卖产品,一流的企业卖技术,超一流的企业卖标准。”这句业界流行语充分说明:知识产权比知识本身重要,技术标准比技术本身重要。企业如果不能在知识产权技术标准上有所作为,就不可能真正成为超一流的企业。因此,要想成为超一流企业,就必须学会运用“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整体知识产权战略,即本文所称知识产权标准化许可。世界超一流的跨国公司,无不都是挟其知识产权和标准两大利器,在全球进行知识产权标准化许可,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攫取高额利润。本文拟将对知识产权与标准相结合,即知识产权标准化许可进行探讨,以期为实业界提供些许合理化建议。

2标准、标准化、知识产权标准化概述

2.1标准与标准化

标准系对特定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重复性规则,不仅可以保证产品质量以及保证产品的兼容性,而且从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效果来看,标准也是在一定范围内获得的最佳秩序,具有公开、普遍的适用性,它强调和保护的是公共利益。所谓标准化是指对实际与潜在问题作出统一规定,供共同和重复使用,以在相关领域内获取最佳秩序的效益活动。标准化具有正反两方面的功能。标准化的积极功能在于: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基本安全健康,方便消费者,减少消费者购物时的搜寻成本;也有可能加强竞争,有助于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标准化也有可能带来一些不良的消极后果,其主要在于:有可能阻碍技术革新,限制的消费者的选择,误导消费者,有可能限制竞争。鉴于标准化的双重功能,知识产权标准化亦不例外。我们要对其积极功能加于彰扬;对其消极功能加于控制。

2.2知识产权标准化:法定标准与事实标准

知识产权标准化是指技术标准中的技术含有知识产权。所谓技术标准,是指一种或一系列具有一定强制性要求或指导性功能内容含有细节性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方案的文件,其目的是让相关的产品或服务达到一定的安全要求或进入市场的要求。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是标准形成的基础,没有知识产权技术作为基础,制定或参与制定标准将是空话。技术标准中的技术含有知识产权,譬如专利权、著作权,本文称其为知识产权标准化;对这种技术标准的许可,本文称为知识产权标准化许可。依据标准化的制定主体来分类,知识产权标准化可分为:法定标准和事实标准

(1)法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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