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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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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扶贫生态移民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规划(2012-2020年)》、《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省的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我市整合各级资金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及部门用于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的资金。

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的范围主要包括下列资金:

(一)中央财政安排的扶贫生态移民专项资金(发展资金);

(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生态移民专项资金;

(三)省级整合其他中央资金用于扶贫生态移民的资金(包括易地扶贫搬迁、廉租住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等);

(四)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生态移民资金;

(五)市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生态移民资金;

(六)整合本级其他用于扶贫生态移民的资金;

(七)国家开发银行专项发展基金及PPP引导基金;

(八)金融信贷资金;

(九)群众自筹资金;

(十)其他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及融资管理的扶贫生态移民工程。

第四条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由市政府统一授权的单位(或平台公司)作为项目实施单位,采取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实施的方式建设。

第五条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条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专项用于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年度实施确定的各项建设任务,包括移民住房、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公共服务设施、技术技能培训、土地整治、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等与扶贫生态移民有关的建设。

第七条项目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参照省发改委1.5%的比例标准提取项目管理费,报市财政局审批。已获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支持的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再从财政专项扶贫生态移民资金中提取任何管理费用。

项目管理费实行专账管理,专项用于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政策起草、调研、检查验收、成果宣传、项目公告公示、档案管理、项目和绩效评估等与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相关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二章项目预算管理

第八条市移民局作为扶贫生态移民工程项目实施主管单位,在每年10月底前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年度实施任务提出下年度资金需求和筹措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应严格按照经市政府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实施,严格控制项目超规模、超概算、超工期。实施方案应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的规模、标准、工期、概算要求编制。

第三章融资管理

第十条市移民局牵头,市金融办、市财政局、项目实施单位配合负责做好项目融资工作,应根据经市政府审定后的年度资金需求和筹措方案,制定年度具体融资计划,落实融资方式、期限、成本和还款来源,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作为筹措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融资主体,积极争取开发性金融贷款支持。

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扶贫生态移民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项目实施单位需在银行开设一个扶贫生态移民资金专用帐户(以下简称生态移民专户),专项用于归集各级财政扶贫生态移民专项资金、国开发展基金、PPP引导基金、群众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等;开设一个贷款资金专用帐户,专项用于核算融资资金;开设一个偿债资金专用帐户,专门用于存放偿付贷款本息,其他资金不得转入该帐户核算,严禁将其他资金存入偿债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负责生态移民专户资金及贷款资金的监管工作。项目实施单位需向市财政局提供合作合同,市财政局根据合同约定将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财政补贴支出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市财政局要及时按照财政支付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项目投资产生的收益,由项目实施单位在收益实现后3个工作日内上交市财政局,原则上市财政安排用于扶贫生态移民项目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财政补贴支出。

第十五条扶贫生态移民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中央、省、市级、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程序报账。

第十六条为了充分发挥财政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投入渠道。按照“统筹安排、集中使用”的原则,各级财政扶贫生态移民专项资金及整合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拨到相应的资金主管单位,资金主管单位将资金归集到生态移民专户(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开发展基金、PPP引导基金由收到划入基金的单位直接转入生态移民专户;群众自筹资金、其他资金由各乡镇存入市政府重点项目办专户,市政府重点项目办将资金汇集后统一转入生态移民专户。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开设的生态移民专户和贷款资金专户中所有资金的使用,应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制《投融资管理资金支付用款申请单》(详见附件1)并附上相关资料,经市移民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根据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范围、内容及有关政策要求进行审核,市投融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经签章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再向资金监管银行申请支付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监管银行根据审核同意《投融资管理资金支付用款申请单》的额度从监管账户中支付相应资金,否则不得予以支付。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财政财务制度规定,设置独立机构或指定专人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报告制度。项目实施单位每月末应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年终报送全年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同时抄送市移民局。

第二十一条扶贫生态移民有关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及物资的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项目决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行预决算评审制度。工程预算由项目实施单位委托市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经评审的工程预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的计算依据,以项目工程结算审计结果作为扣减或增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等的结算依据。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及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签署意见后,向市财政局报送规范、完整的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及项目主管部门意见。对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市财政局依据有关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结果进行批复;项目业主依据批复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反映项目建设成果。

第二十四条市移民局应建立贫困户及资金使用台账,将年度扶贫资金规模、来源、项目安排去向、项目实施单位、受益群体以及实施效益等情况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利用公开栏(墙)、项目竣工牌、会议及告示等形式将本年度扶贫生态移民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及项目完成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进行事前、事后公示公告,增加资金使用的透明度,确保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市移民局应当加强扶贫生态移民项目档案管理,与项目相关的文件、阶段性总结、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资料等应当及时归档,按安置点独立建档。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市移民局要加强对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市审计局、监察局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互通情况,避免重复检查。

第二十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报账和验收,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市移民局会同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应当进行重点监督,对重点扶贫生态移民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并配合市监察局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由市审计局、财政局、监察局追还被挪用、截留资金,停止拨付后续资金。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