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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农村生活生产环境,规范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文件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村庄及集镇人口在日常生活、生产中产生或为农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农村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因村庄及集镇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等发生的有关建设和运行费用。
第三条各镇(街道)环卫部门负责征收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镇(街道)环卫部门可以委托各行政村村委会征收。
第四条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属地管理、“谁污染、谁付费”和有偿服务的原则进行征收。
第五条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为面向所有农村居民,征收标准为20元/人·年。
各行政村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农村“一事一议”的办法,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大会确定收费标准,与被征收对象签订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合同并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六条征收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主要用于环卫人员工资、环卫设施添置更新、垃圾收集、运输等。
第七条城乡环卫一体化运转资金由县财政奖补资金、镇(街道)配套资金、农村居民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三部分组成。
县环卫绿化管护中心将城乡环卫一体化奖补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其中的100万元,由县财政局根据县环卫绿化管护中心对各镇(街道)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的日常考核情况逐月进行奖励;其余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环卫绿化管护中心按照各镇(街道)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50%核定,一次性拨付到各镇(街道)。
城乡环卫一体化所需运转资金除财政奖补资金、生活垃圾处理费以外的差额部分,由各镇(街道)负责配套。
第八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