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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合作医疗基金结余资金管理,根据《转发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市2013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金管理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三条合作医疗基金结余资金(以下简称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第四条基金结余按来源划分为风险基金结余和历年基金收支结余。
第五条风险基金是指每年按月提取的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提取标准为月末转入统筹基金的基金收入总额的10%。
风险基金结余是指风险基金动用之后的年末结余。
第六条当基金入不敷出时,按规定程序申请动用风险基金。
动用风险基金程序:
(一)由市合管办填写风险基金用款申请表,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分管领导审批。
(二)市合管办根据核批的风险基金填写财政专户资金拨款申请书,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对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将风险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市合管办支出户。
第七条基金结余的管理与核算:
(一)基金结余实行市级统筹管理,按镇街道分别核算。
(二)实行基金余奖欠补相结合的办法:镇街道按规定全额上交配套资金后,年度基金有结余的,部分结余奖励给镇街道(奖励的形式采用抵交以后年度配套资金的办法,下同);年度基金出现超支的,超支部分由镇街道补交1/3。
具体奖补办法:
其中:按超支补1/3,结余全额奖励。
2011年按1/3奖补。
2012年开始,以各镇街道当年参保人数和筹资标准扣除当年计提的风险基金后的余额为核算基数。
年度内全市基金有结余的情况下:镇街道按本镇街道核算,基金有结余的,结余部分按1/3奖励;基金出现超支的,按风险基金超1.5倍部分的1/3承担。
年度内全市风险基金抵偿后出现基金超支时:镇街道按本镇街道核算,基金出现结余的,结余部分按1/3奖励(奖励资金由超支镇街道按超支比例分别承担);基金出现超支的,超支部分由镇街道承担1/3。
第八条市合管办每年公布各镇街道基金结余情况,市财政部门对公布的结余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第九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