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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计生公益金管制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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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计生公益金管制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全面实施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七周期生殖/人口与发展项目,进一步完善我区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机制,关怀救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及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积极引导群众按政策有计划生育,有效提升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推进全区人口计生事业科学健康发展,现就完善全区计划生育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通过调整和完善计划生育公益金办法,进一步加大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力度,不断完善计划生育公益金投入和救助机制,为实现创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省级示范区、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等工作目标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全面提升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整体工作水平。

二、救助对象和标准

(一)户籍人口

对具有本区户籍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并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给予救助,经费在区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

1.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其父母已无生育能力且未领养子女的家庭,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救助金5000元。

2.享受低保政策且年龄在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家庭,每年每户救助500元,农村由区、乡财政各支付50%,中心城区(限5个街道)由区财政局支付。

3.享受低保政策的独生子女家庭,其子女被大学录取的给予一次性助学金2000元。

4.残疾(三级及以上)的独生子女高考录取大学的给予一次性助学金2000元。

5.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且年龄在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住院医药费可报销部分在新农合报销基础上,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报销20%。

6.对患有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结核病、重性精神病等5个病种且年度自负医药费用1万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在新农合报销基础上给予救助。自负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补助10000元;5—10万元(含5万元)补助5000元;3—5万元(含3万元)补助3000元;1—3万元(含1万元)补助2000元。

7.对从事人口计生工作1年以上的现职计生服务员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给予1000—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8.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在省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9.因疾病、意外伤害等因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1000—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二)流动人口

指流入本区居住半年以上,在本区内居住期间发生以下情况的计划生育家庭,经费在区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

1.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其父母已无生育能力且未领养子女的家庭,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救助金5000元。

2.独生子女在婚前患重大疾病,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且给家庭造成特别困难的,给予1000—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3.对患有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结核病、重性精神病等5个病种的独生子女父母给予救助。

4.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对流入本区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列入当地帮扶对象。

三、资金来源

计划生育公益金由社会资助、财政投入及提取部分社会抚养费等来源组成,主要用于救助特困、伤残、死亡等特殊情况的独生子女家庭等。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首先由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提出申请,填写《区户籍人口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附件2)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附件3),同时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低保证、大中专学校录取通知书、残疾证、住院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流动人口还需提供(临时)居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相关证件。

(二)审核: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提出申请后,经所在(居住地)村(居)委会初审,所在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后,报所在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并公示(公示期7天)。

(三)审批: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每年末由各乡镇、街道报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并向社会公开。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每年度进行一次审批,确定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

(四)发放:经批准确定予以补助的对象,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款的发放由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保障。计划生育公益金是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形式,也是我区人口计生工作水平全面提高的有效措施。为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调整以分管区长为主任,区府办、计生、财政、人力资源、民政、残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委员会,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负责全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广泛宣传,强化政策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要采取广播、报刊、宣传栏等形式,广泛宣传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及调整内容,特别是对新增调整政策和流动人口公益金制度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了解计划生育公益金救助制度的政策,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确保政策执行到位率。

(三)注重管理,强化规范运行。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加强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对象个案信息登记、审核、公示等工作,要确保一户不漏、一户不错。区卫生计生局、区民政局等部门要严格计划生育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定期对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同时要科学评价公益金使用绩效,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切实提高政策的引导性。

六、其他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的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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