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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市政府文件精神,为更有效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进一步加强多媒体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区多媒体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使用原则
第二条区政府设立多媒体产业发展资金,其主要来源是:
1.市政府和区政府每年通过财政筹措安排的资金。其中区政府2012年和2013年每年筹措250万元;2011至2012年每年筹措500万元。2012年后每年从多媒体产业园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提取5%补充发展资金。
2.上级政府支持多媒体产业发展的专项补助资金。
3.由市、区政府安排的其他专项资金补助。
第三条产业发展资金视同区财政性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按照“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项审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章资金用途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多媒体产业发展资金设立旨在支持多媒体产业发展、多媒体产业园建设、发展和产业培育,加快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集聚。重点用于鼓励服务外包、新技术应用、原创作品开发、高端人才引进和相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五条产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
1.以投资、搬迁、合资合作等方式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区的独立核算、符合多媒体产业园产业准入条件的企业。
2.为多媒体产业发展提供的技术支持、专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的支持。
3.多媒体产业发展引进的亟需人才的创业支助。
第六条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
1.引进企业专项补贴(包括租金补贴、贷款贴息、一次性补贴、投资等);
2.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贴;
3.知识产权保护补贴;
4.人才引进和培训补贴;
5.市场开拓及相关活动支持补贴;
6.对原创产品的补贴;
7.服务外包企业专项补贴;
8.未在上述列明事项的其他与多媒体产业发展有关支出。
产业发展资金的补助使用标准按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产业发展资金拨付程序
第七条产业发展资金审核与拨付程序:
1.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多媒体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组成多媒体产业园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园区办),园区办设在多媒体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2.领导小组负责审定产业发展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考核资金使用绩效。定期召开会议,审议园区办分批递交的支持项目清单及用款计划,并形成会议纪要。
3.园区办负责编制产业发展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具体项目审批,编制每期支持项目清单及用款计划,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清单兑付资金,监督所支持项目的实施进度,每季向领导小组报告产业资金使用情况。由园区办设立管理专户,专项用于归集、兑付与核算产业发展资金。
4.区财政局根据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和每期支持项目清单及用款计划,将资金直接拨付园区办管理专户。
第八条产业发展资金实行申报受理制,申请企业或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
1.提交《多媒体产业园产业发展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项目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提交项目报告书及相关部门核准文件;
4,提交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5.原创作品补贴申请需提交版权证明或相关法律证明;
6.离岸外包业绩以海关统计数为准;
7.专业培训机构申请应提供培训课时安排及培训名单,经当地人力资源部门核准;
8.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园区办受理项目申请后,应组织评审,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必要时应组织行业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条园区办应当对支助项目进行阶段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涉及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要求的程序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虚报、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项目执行单位应按月向园区办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区发改经贸局、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与评价,并将结果通报园区领导小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多媒体产业园产业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