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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媒体产业园资金监管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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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媒体产业园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多媒体产业园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与杠杆作用,根据中共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多媒体产业园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二条设立多媒体产业园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主要资金来源是:

1.区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从2012年起,在产业园上缴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区得部分提取5%用于补充专项资金,以后视财力逐步增加;

2.市级以上的各种专项补助资金以及区科技、技术创新、人才、工业设计等专项资金;

3.按专项计提办法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4.用于支持多媒体产业园重点业态发展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多媒体园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在区财政局开设专户,产业发展资金是财政专项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区财政局按照“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项审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四条多媒体园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多媒体产业园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产业园内重点产业的政策扶持、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加快专业人才引进、促进产业集聚,保障园区的正常运营、加快产业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多媒体园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

1.支持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动漫与网络游戏、影视制作等文化创意业,服务外包业以及技术服务业为主体的现代服务业发展;

2.支持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开展行业认证;

3.支持园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4.支持企业专业人才引进和人才培育;

5.支持园区及企业创建有关省级以上称号,奖励获奖作品与成果;

6.支持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园区运营公司的正常运营进行适当补助;

7.对国家、省、市支持项目的区财政配套;

8.重大项目的前期经费及其他重点项目的“一事一议”政策补助等。

第六条资金使用方式主要以财政补助为主,包括投资补助、贴息、奖励等。投资补助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扶持多媒体产业园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文件执行。

对情况特殊的,经批准,可以以股权投资等其他有效方式进行扶持。

第七条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扶持政策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涉及上级政策补助资金的项目,除政策明确规定外,不重复计算。对园区内工业设计基地的项目与企业,亦按上述原则办理。

第四章项目的申报、审定和资金的拨付

第八条多媒体产业园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资金补助的日常审定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研究确定专项补助项目一次,对情况特殊的,可专题研究。

第九条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补助按以下程序进行:

1.项目申报。

申报项目单位需对照要求,如实填报“多媒体产业园产业发展资金申请表”(附件一),并附报以下材料: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相关资质证书、知识产权证书等复印件;

——项目申请单位经资质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近期主要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项目实施的有关证明材料(建设合同、协议、有关费用支出的银行付款凭证、对应发票或收据、用汇核销单等);

——凡涉及进出口经营业绩的,需提供本地海关核准的单据复印件等;

——凡申请税收奖励的,需提供已纳税证明材料(纳税凭证复印件或其他汇总证明材料等);

——凡申请园区物业租金补助的,需提供入驻企业基本情况(行业领域、技术先进性、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预计产出等),物业租赁合同及园区运营公司签署的租金减免文件,实际使用面积(应提交平面图)及物业交付时间等。

——根据申报要求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2.项目受理。

多媒体产业园工作协调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推进办)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和汇总工作。

3.项目审核。

由推进办负责牵头组织对项目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项目申报单位申报事项的真实性、材料的完整性以及政策依据标准的合理性等。具体按初审、复审、联审程序进行:

(1)初审。多媒体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负责组织对园区内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其中,对运营公司投资或与之关联的投资、运营项目的政策补助等,须直接上报推进办,由推进办直接组织进行初审;

(2)复审。由推进办负责组织对申报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复审;

(3)联审。推进办对经复审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审核无误后,会商相关部门及财政部门进行联审并形成联审意见。其中:对软件及信息服务业、工业设计等方面的支持政策由区发改委负责;对服务外包业支持政策由区商务局负责;文化创意产业政策由区委宣传部、区文体局负责;人力资源及人才支持政策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物业租金政策由区建设局负责;税收奖励政策由区财政局、区地税分局负责。对行业划分不是很清晰或难以一时明确,需跨多个部门的,由推进办根据需要组织多部门进行联审。

联审后应签署统一意见,凡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推进办应将各部门不同意见及其理由、政策依据等一并上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项目审定。

单位申报材料经初审、复审、联审后,由推进办汇总将单位申报材料与部门审核意见情况一并上报领导小组审定。

对涉及“一事一议”等特殊政策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推进办或部门审核后,直接提交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原则上每季度组织成员单位对项目的申报情况进行一次审定,其中,对物业租金补助按次年补助上年的原则,一年组织审定补助一次。领导小组会议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情况作出明确的意见,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或抄告单),作为资金拨付的依据。

对制度规定以外或特别重大项目的补助由领导小组报区政府审核确定后实施。

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入驻园区且符合已明确政策支持范围的企业和运营公司税收奖励政策的兑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经初审、复审、联审程序予以确认,形成一致意见的,可报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

5.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资金补助金额直接将资金下拨到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条凡在本区登记设立、纳税在的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程序:

1.重大项目之投资方系指:

——世界五百强、国内百强企业直接出资举办的项目;

——世界知名软件及信息服务业、文化创意、研发设计企业直接出资举办的项目;

——国内软件行业、服务外包行业、文化行业前50强直接出资举办的项目;

——成长性较好,且在项目引进、实施过程中已明确需重点扶持的项目;

——其他公认的知名企业或机构直接出资举办的项目。

2.重大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实际投资总额10000万元以上,或注册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

——年度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上,或服务贸易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或服务外包执行额经商务部确认额1000万美元以上;

——年度上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

——项目引进、实施过程需特别扶持的项目。

3.重大项目由领导小组牵头组成专家组进行评估,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含量、产业带动力等拟定支持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为主建立专项资金运行绩效考核与监督机制。

1.区财政应在下一次资金拨付时对前一次资金使用情况会同区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资金绩效跟踪检查,检查结果报领导小组备案。

2.区发改、商务、宣传、文化、财政、人力资源等部门应按工作职责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3.区监察、审计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区委、区政府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4.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资质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二条凡入驻企业未达到进驻时约定的经营收入、税收贡献等主要经济指标,或未到约定期限而迁移至区外的,由园区运营公司负责追缴该企业全部或部分对以前年度享受的优惠政策,追缴所得上缴区财政。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单位与责任人责任:

1.业务主管单位挪用财政性专项资金的;

2.资金使用单位未经批准而私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3.业务主管部门不按规定程序进行认真审核,或超越审批权限,致使上报信息严重失实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4.以伪造证据等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补助的;

5.专项资金拨付后被用于利益分配的;

6.其他有关专项资金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对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可采取下列措施:

1.责成有关部门收回已拨付单位的专项资金;

2.暂停对使用单位的政策支持;

3.将违法、违规使用单位列入限制支持企业名单。

凡列入限制支持企业名单的企业,三年内新增项目不得享受文件规定的财政、税收、人才等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对造成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责任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1.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涉及园区运营公司的,提请其上级机关处理;

2.对涉及违纪、违法的个人,由区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区财政局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多媒体产业园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中涉及专项资金使用的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