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动物防疫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经费使用和监督管理,实现专项资金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管理,最大限度改善镇(街)兽医站的办公条件和服务水平,保障镇(街)防检疫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性,确保我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安全,积极推进我县畜牧兽医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经费,是指根据和文件规定,自2012年8月20日起,暂停征收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所需动物防疫检疫的工作经费(以下简称“防检经费”),由县财政预算内安排50%,镇(街道)财政年度配套50%,具体各镇(街、开发区)防疫检疫类型参照文件执行。
第二条县级防检经费由县农业局负责编制预算,年度经费按年分二次拨付到各镇(街、开发区)财政专户。镇(街、开发区)在收到县财政补助资金后与本级配套资金一并拨付到本镇(街)畜牧兽医站(或相关动物诊疗站)。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截留、挤占、挪用。
第三条该防检经费必须专项用于畜禽免疫、动物检疫(包括市场检疫、屠宰检疫、产地检疫和交通道口管理)、疫情普查、疫情统计、疫病检测、畜牧生产调查、技术推广等公益性服务,具体包括镇(街、开发区)畜牧兽医站(或动物诊疗站)人员工资、福利和奖金支出、医疗及养老等社保支出、必要的办公和交通费用支出、相关培训和继续教学支出、劳保用品和特殊人员体检支出、困难畜牧兽医人员救助及其它相关支出等。
第四条各镇(街、开发区)畜牧兽医站必须设立专用帐户,帐户名称可为“××镇(街)畜牧兽医站”。部分已注销畜牧兽医站的镇(街),建议设立相应的动物诊疗服务站(企业管理性质),实行镇(街)畜牧兽医站、动物诊疗服务站二块牌子、一套班子,以便做到有专用银行帐户、财政(或税务)部门的统一往来帐收据。
第五条各镇(街)政府为该防检经费监管的责任方,必须加强对防检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防检经费的支出要求票据规范,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齐全,按财务制度要求建立相应财务帐册,并用规定会计科目实行专帐核算,或委托镇(街)会计站负责,并逐月将经费使用情况上报镇(街)分管领导。
第七条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事关现代畜牧业的科学发展和畜产品安全,要求各镇(街)加强领导,配套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有钱办事、有人抓事、平安无事。
第八条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将组织财政、审计部门对各镇(街、开发区)的防检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凡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