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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印鉴支票、货币资金、财会业务的管理
第一条根据财务规定,财务专用印鉴分人专管,各负其责,不得一人同时保管所有财务印鉴或会计、出纳印鉴一人管理。
第二条印鉴更换须根据银行规定向开户行办理好有关手续。印鉴若遗失必须立即向办事处领导汇报,查实有关原因,并在开户行办理遗失更换手续。
第三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规定,一切现金收付,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库存现金数不得超过银行核定限额,不得以白条抵充现金,财务人员不得挪用现金。有价证券和隔夜现金必须放入保险柜,否则后果自负。
第四条严格执行会计管帐、出纳管钱的帐款分别管理和支票印鉴分别保管制度。空白现金支票、转帐支票及空白收据不得事先盖好有关财务印鉴,支票遗失要及时向开户行办理挂失手续。
第五条严格执行票据领用和核销制度。支票收据领用须经相关领导同意,并在支票上注明用途,收款单位、最高限额,由领用人在登记簿上签名。财务人员应监督领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收回、注销和办理好报销手续。
第六条不准签发空白支票,不准将空白支票交由其它单位和个人签发,不准以收取费用为由出租、出借银行帐户给其它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
第七条财务出纳人员应根据各项单据逐项依次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每日应结出余额,每月与银行核对帐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会计要认真审核收支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是否符合财务规定,及时、准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薄,核算收支、往来和结存的情况。对未达帐项要及时查询原因,并跟踪到位,月底及时核对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对帐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及时编制会计报表,反映各项经济活动,报送各有关部门和领导。
第八条街道财政所要加强对街道机关、企管站财务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上述有关部门每年向财政所呈报财务收支情况,由财政所审核并提出意见。
第二章经费开支审批管理
第九条费用的开支要严格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应符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要求,严禁违反规定随意开支和虚假不实开支。
第十条财务报销实行办事处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所有的费用支出报销发票必须是正规发票,发票项目必须填写清楚完整,自制凭证需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审批管理权限。经费开支在3000元以下的由主任直接审批;经费开支在3000元一10000元的经书记同意后,报主任签批;经费开支在10000元以上的须经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公务接待费用开支管理。
街道机关和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务招待费用开支范围、限额和权限的有关规定。公务接待经办人员应事先按照《公务接待审批单》(格式附后)的内容和要求,一次一单认真填写,并报主任审批。经办人员报销接待费支出时应附正式发票和《公务接待审批单》,以及各项接待费用结算清单,凡超出审批标准的接待费,不得报销。杜绝随意开支和不实开支现象。财务要严格把关,有权拒绝违反有关规定的开支,保证有限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管理。机动车实行定点维修。机动车维修应事先填制《车辆维修申报表》(格式附后),报主任审批。报销车辆维修费支出应附修理厂家的正式发票和《车辆维修申报表》,以及修理厂家的维修明细结算清单。
第十四条差旅费开支管理。因公出差人员差旅费报支按照市新罗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严禁借出差之名公费旅游。
第十五条借用公款审批管理。在公务活动中,需借用公款的,应先写好借款原因、用途,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任审批。借款人需在公务结束后七天内办好结算事宜,不得将公款借与没有公务活动关系的单位、个人。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办事处财务和党政办应加强对街道各种资产的监督管理,以防止资产损坏和流失。
第十七条资产的购置应严格政府采购制度,属政府采购品种范围的资产,一律由财政所统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实行政府采购。单位价值在1500元和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应纳入固定资产核算管理。
第十八条部门和个人使用的资产应加强保养和保护,不准外借,以延长其使用寿命。
第十九条店面出租、车辆等固定资产变卖统一由财政所委托中介机构公开进行。
第二十条个人丢失单位资产的应由个人赔偿,其中有投保的资产在扣除保险赔偿后,不足部份由个人承担,没有保险的按年折旧率10%折旧后的余额赔偿。
第二十一条单位资产在大院内因盗窃、火灾等非人为因素而造成损失的,财务人员应及时核对准确,有保险的应及时向保险部门索赔。其余应造出清单,写明原因,报请班子会议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销,或挂帐待事故原因查明后再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干部、职工调动时,应将个人管理使用的资产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后,财务和办公室方能办理调动手续。
第四章财务人员和财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财务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严格把关,秉公办事,廉洁奉公,敢于同违法违纪的行为作斗争,保护集体资产不受侵犯;关心国家大事,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四条会计人员须持证上岗,其任免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编制交接清单,在未移交前须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登记完毕,并写出最后一笔余额或累计额后划红线加盖印章。以示真实、负责。
3.整理各项资料文件、凭证、帐表、公章、现金、支票等其他物品,编制好移交清册并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交与接交人核对清楚。
第二十六条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管理好财务档案,各种财务档案资料分别登记造册,按年限存档;整理有序,安全保管。会计凭证的销毁须报经上级财政部门同意,并经核查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除上级有权审计监督机关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调阅会计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