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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节能金监管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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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节能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省节约能源条列》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由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市工促局具体负责组织节能项目的评审和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并组织验收;市财政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落实和管理,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监督检查,确保节能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三条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本着“扶持重点、合理平衡、择优引导”的原则,鼓励工业企业加大对能源节约的投入力度,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期间的节能目标任务。

第四条节能资金的使用范围:

㈠社会效益明显、节能效果显著的节能项目,以及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推广应用及研究、开发项目的补助。对主动淘汰落后装备的企业重点补助。

㈡委托节能监测单位进行监测,按规定标准支付的监测费用。

㈢用于开展节能培训、宣传以及节能技术、信息交流与合作等。

㈣对获得国家、省、市节能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给予适当的配套扶持。

㈤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㈥节能监测机构的建立及管理费用。

第二章节能项目的补助

第五条申请节能资金补助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㈠项目主体明确,有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必要的规章制度;

㈡具备项目实施能力。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项目资金基本落实,企业净资产不低于项目总投资;

㈢项目前期工作扎实。项目配套条件好,技术先进适用且经过可行性论证,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

㈣项目的节能、节水、环保效益显著。

第六条申报节能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㈠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㈡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及技术设备购置额专项审计报告;

㈢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㈣项目基本情况的书面材料(包括企业概况、项目建设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经济效益测算、项目建设目标、计划工期等,字数在2000字左右);

㈤《市工业节能资金补助申请表》;

㈥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每年三月底前,申报节能资金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分别报送市工促局四份和市财政局一份。市工促局对节能项目组织评审,确定节能补助项目金额,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初步拟定节能项目的补助标准为:按项目技术设备购置额的5-10%予以计核,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节能项目实施单位对节能项目补助资金须专款专用。

第九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有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同时,三年内取消其申报该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

第三章节能效果的奖励

第十条考评奖励对象为:年综合能耗3000吨(含300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

第十一条根据年度节能工作开展情况,确定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并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工业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新出台的政策有抵触,则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