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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中收费监管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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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中收费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对企业实行集中收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政府批准确定为集中收费的企业和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单位。

第三条实行集中收费的项目,是指国务院、省政府确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第四条对企业实行集中收费坚持执法主体不变、政策依据不变、资金性质不变,坚持先试点后逐步推广的原则。

第五条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负责集中收费的具体工作。县收费管理办公室负责收费标准的审核工作。

第六条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于每年度12月底前,完成企业的下一年度应缴费款的测算工作,并于每年度1月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下发《企业法定缴费通知书》。

第七条对不实行集中收费的企业,仍坚持"一证、一书、一卡"收费制度。对实行集中收费企业中不确定时间、地点的动态性收费,必须持《收费许可证》和《企业法定缴费通知书》进行一次性收费。

第八条企业按《企业法定缴费通知书》中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数额,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到银行代收网点办理缴费手续。

第九条企业应按照审定的全年缴费总额,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将不少于全年应缴费款总额的四分之一款项及时缴入银行代收网点。自愿将全年应缴费款一次性缴清的可一次性缴清。

第十条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对企业所缴费款应及时按政策规定予以划转国库或财政账户。

第十一条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确定银行代收网点,并负责对其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企亚集中缴费所使用的票据,由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负责统一发放、使用、审验、核销。

第十三条企业集中缴费所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须盖有"企业集中收费专用章"方为有效票据。

第十四条实行集中收费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集中收费的各项规定,不得拒缴、欠缴各种费款。

第十五条实行集中收费的企业,执收单位不再进入企业收入。

第十六条集中收费工作需要时,县对企业实行集中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