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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工程估算管制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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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工程估算管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区财政资金项目预算管理,科学合理安排项目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区经济社会事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新区区级预算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级、各部门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等。

第三条项目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收支计划。

第四条项目预算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二章项目库管理

第五条项目库由财政部门统一规划。财政部门统一制定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范本)及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六条项目库分为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

部门项目库由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的原则,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由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进行管理。

财政项目库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库管理的原则,按照区工作重点,结合财力可能,对各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由财政预算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第七条项目库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规划原则。区财政局统一制定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办法、项目申报文本(范本),进行统一规划。

(二)分口管理原则。各部门和财政局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库实行分口管理。

(三)合理排序原则。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

(四)科学论证原则。列入项目库中的项目,要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充分论证。

(五)滚动管理原则。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和当年预算未安排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

第八条项目库应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对申报项目在经过项目可行性论证、财政投资评审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并结合当年财力状况,优先安排急需、可行的项目。财政部门对纳入当年预算的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九条项目的排序

各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投资评审,经严格审核后,按下列原则排序:

(一)专项资金项目以管委会已确定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各部门、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基本建设任务或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项目,根据轻重缓急,择优遴选排序。

(三)政府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可按照本规定的原则进行管理,并纳入财政项目库。

第十条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当年预算未安排的项目滚动转入以后年度财政发放。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条件

申报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全区工作重点及政府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方面拟办的重要实事。

(三)为完成本单位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概算,项目初步设计经过充分的研究、评审和论证。

第十二条项目按照申报要求分为新建项目和续建项目。

新建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建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续建项目是指以前年度批准的,需在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第十三条申报要求

申报项目必须建立项目申报文本制度。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预算表和项目可行性报告组成。

(一)新建项目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并附相关材料。

(二)续建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概算未发生较大变化的,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申报文本;项目计划和项目概算发生较大变化的,需重新填写项目申报文本并附相关材料。

(三)各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并报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向财政部门申请列入财政项目库。

第十五条各部门当年的项目预算必须于上年12月1日前申报完毕。

第十六条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各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

(三)各部门根据轻重缓急对部门项目库中的项目排序后,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类(款)汇总向财政部门申报。

第十七条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编入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项目审核

第十八条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是否属于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单位。

(二)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三)项目申报书和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四)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五)申报项目设计是否经过论证,项目概算是否完整、合理。

(六)申报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对各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论证、审核、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商各部门后,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类(款)分部门排序纳入财政项目库。

第二十条对20万元以上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论证;对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财政部门组织相关股室进行论证和测算,并做出是否纳入项目库的评价结论。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根据全区工作重点和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项目库安排的原则和重点,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对未列入项目库的项目支出,预算不予安排。

第五章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应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三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引起预算调整的,相关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因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因素确需增加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列入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

第六章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四条区财政局和各主管部门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作为下一年度申报项目考评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项目完成以后,项目单位要及时进行验收;并及时将验收报告和决算报告报区财政和审计部门进行依法审计。在项目审计前,项目支出最多不得超过计划的90%。

第二十六条项目完工后,结余的资金报经区财政局批准同意后,可结转下一年度其他项目使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对完工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分为单位自评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两部分,评价结果要报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并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项目预算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