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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义务植树活动是加速实现绿色崛起、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加快造林步伐,提高我区整体绿化水平,根据《省义务植树条例》规定,我区决定对驻区行政企事业单位征收义务植树绿化费,现就绿化费征收及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标准
根据《省义务植树条例》规定,年度适龄公民,每人每年均应义务栽植3-5株树木,参照我市当前的造林成本,对没有履行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征收绿化费,征收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单位征收标准按实际在职人数计算。
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的范围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征收义务植树绿化费的范围为我区驻区行政企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除外)。对驻区的农民、学生、军人、残疾人、低保人员暂不征收绿化费。
义务植树绿化费增收使用管理
我区义务植树绿化费由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征收。征收后上交区财政纳入预算外收入,专款专用,用于我区每年造林绿化的整地人工费、苗木费、管护费等开支。
征收义务植树绿化费奖惩办法
1、对于按时完成征收任务的单位区管委会将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对于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区管委会将通报批评,责令按规定期限上交绿化费。
2、绿化费征收单位多收、少收或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绿化费,由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和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罚。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2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