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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县依法登记注册和登记纳税,并经张北县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用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用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专用资金)是指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管理委员会确定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形成损失给予风险补偿和未发生损失给予奖励的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不含贴现)。
第六条风险补偿专用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中小企业局、人行张北县支行具体实施。
第二章风险补偿专用资金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成立张北县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用资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政府常务副县长孙雨担任;副主任由政府副县长许要武担任;成员由政府办副主任和中小企业局、财政局、人行张北县支行、法院、审计局的负责人组成。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中小企业局,办公室主任由中小企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负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和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风险补偿专用资金的提取比例及额度;确定备选企业;审批使用风险补偿专用资金。
县财政局负责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和决算管理,审定下达风险补偿资金,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县中小企业局负责受理备选企业的申请;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风险补偿的申请,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年度贷款实绩进行审核。
人行张北县支行负责协调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编制年度中小企业贷款增量计划,并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增减变化进行审核认定。
第三章风险补偿专用资金的来源
第九条风险补偿专用资金的主要来源:
1、2009年,县财政预算安排500万元建立风险补偿专用资金。
2、财政局按每年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新增额的2%提取增补。
3、风险补偿专用资金专户的银行利息收入。
4、其他资金(上级补助和拨款)
第四章备选企业及补偿比例的确定
第十条备选企业通过申报、评审,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一)申报。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县乡政府的企业主管部门申报和银行申报三种形式。申报单位将申报企业名单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评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备选企业初审名单提交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扶持重点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确定备选企业名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备选企业。
(三)备选企业等级划分。管理委员会按照县委、县政府确定的扶持重点和各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根据贷款风险的高低,将备选企业划分为A、B、C三个等级,按照贷款风险程度由高到低确定补偿比例。即:A级企业的贷款风险补偿比例为25%;B级企业的贷款风险补偿比例为20%;C级企业的贷款风险补偿比例为15%。
第五章风险补偿专用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对增加中小企业贷款投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补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风险补偿专用资金用于充实风险准备金。
(一)风险补偿专用资金的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上年度中小企业贷款损失额进行核实,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风险补偿资金申请。
申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中小企业名单。需列明户名、贷款卡号、贷款余额、贷款方式、企业从业人员数(同时提供电子版和书面材料);
2、中小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
3、中小企业贷款的贷前调查报告;
4、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报告;
5、中小企业贷款合同及借据(下账联)
(二)风险补偿专用资金的审核。县中小企业局会同县财政局、人行张北县支行组成审核小组,对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额、损失额逐机构、逐笔进行审核确认,按照风险补偿比例,计算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金额,写出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管理委员会审批。
(三)风险补偿专用资金的审批。管理委员会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内容确定无误后,由主任批准。县财政局根据管理委员会批示,将风险补偿资金拨付给相应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十二条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风险补偿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十三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弄虚作假套取风险补偿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收回已拨付的风险补偿基金,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中小企业贷款损失认定
(一)损失贷款的认定条件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5、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6、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7、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机构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银行业金融机构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8、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9、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中认定的损失类贷款。
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期满后中小企业贷款未发生损失的,按照当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额的0.3%给予奖励。对前3年连续未发生贷款损失,当年发生贷款损失的,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三)款贷款企业风险补偿比例补偿的基础上,再提高该银行业金融机构补偿比例10%。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每年11月末向人行报送次年中小企业贷款新增计划,作为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财政预算依据。
第十七条辖区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本县发放的小企业贷款,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则由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则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