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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人事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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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人事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使财政局人事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主要领导负有监管职责,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确定一名班子成员分管。涉及干部选拔任免、职级晋升、录用调动、岗位安排、考核评先等,需局党组研究决定。

二、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由局党组按照党管干部,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择优及民主集中等原则实施。

三、科级干部选拔任用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竞争上岗或直接选拔。要严格掌握好干部任职的条件和资格,坚持通过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具体的选拔任用程序按照区组织人事部门规定办理。

四、科级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三年。聘期内作个别调整的,新任科级干部聘期截止时间应与本轮聘期截止时间一致;如新任聘期不足一年,应延长至下一轮聘期截止时间。对决定聘任的科级干部,应颁发聘书,并与被聘任者签订聘期责任书。

五、局在编人员的配置应按照规定的编制数和工作实际情况严格控制、合理安排。当出现职位空缺,按规定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考或从其他单位选调等方式进行补员。

六、向社会公开招考由区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实施。从其他单位选调的,应坚持岗位需要、择优录取的原则,由分管局长或相关科室提出推荐意见,征得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同意,并对推荐人选组织考察后,提交局党组研究决定。

七、局在职人员的调入或调出,由局党组研究决定,并按照组织人事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根据工作需要和培养干部的要求,经党组研究决定,可适时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轮岗交流。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组织的工作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九、认真实施年度考核。科级领导干部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应改任非领导职务;考核不称职的,改任下一级非领导职务。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十、加强聘用人员的管理。因工作需要聘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应按《劳动法》规定办理。合同制工作人员的聘用、解聘、聘期内待遇由局党组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