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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水利资金监管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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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水利资金监管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水利专项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水利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水利专项资金按渠道和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2、专款专用原则。水利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批准的水利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3、专项资金拨付的原则。要坚持以投资计划、用款计划为根据,按工作程序、工程进度、支出预算进行拨款

二、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4、水利专项资金是指上级和区本级以及镇(街道)自筹资金。专门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等方面在一定时期内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包括防汛类(包括岁修项目)、小农水及河道疏浚类(包括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农村圩区综合整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治太资金类(包括入湖河道清淤、蓝藻打捞)、水利建设项目等。

5、对区以上补助类专项资金的申请,应由各水利站及时报送水利局主管科室各类合同、工作量计算单、有关部门审计审核报告、支付发票等其他相关材料。区水利局财务科依据通过相关部门审核后的有效的资料按相关规定比例拨款。

6、镇(街道)水利站对拔入的专项资金原则上要实行镇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对于不执行镇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对每笔专项资金必须遵循独立核算,需要执行区级财政报账制的,按规定及时进行报账。

7、对上级主管部门委托收取的水资源费和水利工程水费,要严格按财政收支两条线核算管理制度执行,及时足额上交主管部门。

8、对基建类项目按财政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9、镇(街道)水利站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上级单位可以暂缓或终止资金拨付。

(1)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的资料或有关信息资料不实的;

(2)未专款专用的资金;

(3)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的。

三、账务处理

10、对专项资金收入:“一级科目”统一设置为:拨入专款;“二级科目”统一设置为区以上或(镇、街道自筹);“三级科目”统一设置为XX专项。

11、对专项资金使用:“一级科目”统一设置为:拨出专款或专款支出;“二级科目”按各项目目录设置;“三级科目”按实际支出明细分类设置。例如:专款支出—XX河道—清淤款、或拔出专款—蓝藻打捞—XX村堆场费。若是购置固定资产的,同时应该借记固定资产--XX设备;贷记固定基金。

四、监督管理

12、镇(街道)水利站主要负责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全面负责,水利站内部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负责对实施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

13镇(街道)水利站应每季度向水利局主管业务科室上报区以上专项资金和镇(街道)自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表。

14、水利局主管业务科室及财务科是专项资金监督的职能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执行进行监督,每季度对水利站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15、镇(街道)水利站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16、此制度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17、本制度自之日起执行。